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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制定证人保护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0日17:09  红网

  红网长沙7月10日讯(记者 廖洁)日前,公安部党委印发《公安部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办法》指出,有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打击、报复、陷害检举、控告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引起广泛关注。

  据《法制日报》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材料显示,在那些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

  轰动一时的阜阳“白宫案”就是一例,在报复陷害举报人李国福及其家人一案中,除了颍泉区检察长汪成之外,区纪委、公安分局、法院等部门负责人也均身涉其中。

  2009年初,网络出现《15名中层干警集体举报山东一公安局长》的帖子,帖文称当地15名警员实名举报郯城县公安局长孙钦刚变卖国家资产、变相贪污等问题。而公安局长孙钦刚则表示,举报纯属告黑状。举报人张霞称,举报后,上级有关部门也派人下来了,但是不去查被举报者的问题,而是查举报者,一个个找去谈话,问是不是参与了举报。

  《法制日报》报道指出,相较于明目张胆的侮辱、伤害外,现实中各类“隐性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因其手段“合法”,行为隐蔽,难于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

  “公安部出台《公安部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意义非常重大。关键是要建立严格的业务分管和保密制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教授接受记者红网记者采访时认为,《办法》的出台,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公民依据宪法第41条所享有的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权利,在信访实践中,也为鼓励公民大胆地行使信访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另一方面,该办法通过对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的问责的规定,可以约束公安部门及相关人员依法行政,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对信访举报人打击报复,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教授乔新生则呼吁,防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打击举报人,最简单的办法还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证人保护法,对证人的基本权利作出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侵犯证人的基本权利,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还应该建立独立的证人保护体系,为证人改变户籍、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公民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打击犯罪行为。

稿源:红网 作者:廖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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