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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矫治”温暖失足少年

  讲述:河南省永城市检察院检察长 路鸣

  近日,两位特殊的客人叩响了我办公室的房门。来访的是寇艳老师,她激动地介绍:“这就是杨子(化名),我刚刚把他接过来,特意赶过来感谢您重燃他心中的希望!”

  寇老师是某职业学院教师,其学生杨子(涉案时不满十八周岁)涉嫌参与一起敲诈勒索案被移送审查起诉。杨子性格内向,循规蹈矩,在校表现非常好,其所学的专业是目前社会急需的冶金专业,倘若杨子被判刑,这孩子的一生可能就毁掉了。

  这是一起有十个未成年人参与的敲诈勒索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杜某等十人合谋欲以捉奸为名敲诈被害人郭某钱财。案发当天,杨子偶然遇见刘某,便随刘某到案发现场,稀里糊涂地参与了犯罪。办案人员走访得知,杨子父母早年离异,他目前暂居哥嫂家,哥嫂对其态度冷淡,杨子便常常找一些同学、朋友消磨时光。综合杨子的情况,我们认为他符合我院试行的附条件不起诉情形,鉴于杨子本人有良好的帮教条件,于是将此案适用“检察矫治”,由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对其偏差的心理与行为进行矫正,寇艳老师也与我院签订了“帮教协议”。目前,杨子正在接受专业的心理与行为方面的矫治,表现良好。

  “检察矫治”办案程式是我院于2008年7月推行的。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办案人员除履行刑事诉讼的一般程序外,还要完成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相关社会背景进行全面调查、依据案件事实与法律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综合评定、规划制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行为矫治报告以及复归教育等相关程序性工作,从而形成审查—处遇—矫正—复归四位一体的综合办案程式。

  为配合“检察矫治”的推广适用,我院还专门启动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被害人补偿基金”和“未成年人检察矫正资助基金”,为接受心理与行为矫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更为专业的司法社工支持。截至目前,我院已对10起案件启动“检察矫治”,正在进行矫治的涉案未成年人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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