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为了集体利益卖树,后放任他人无证采伐。江西省吉水县法院近日依法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肖生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生苟是吉水县枫江镇江头自然村村主任,2003年12月5日,为了该村集体利益,经村里开会研究,一致同意将该村集体所有的五块山场中的杉树以1.4万元的价格卖给曾皇根等人。曾皇根等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同年12月10日至31日雇请民工上山采伐并销售。采伐期间,林业工作站人员多次找到肖生苟和曾皇根等人,制止他们乱伐。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曾皇根等人无证在该山场共采伐杉树面积34亩,170立方米。
(周卫华 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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