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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后变更强制措施须书面说明理由

  本报讯(记者曾祥生 通讯员姜振国) 浙江省慈溪市公安机关日前将一份《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理由说明书》送达慈溪市检察院,上面详细地说明了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在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理由。“取保候审符合法定条件和规定程序,且说理充分、送达及时。”该院侦监部门负责人欣慰地说。据介绍,慈溪市检察院与该市公安机关实行捕后变更强制措施说明理由制度以来,该院已收到同类文书6份。

  今年以来,慈溪市检察院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按照高检院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3月20日,该院经过充分调研论证,会同市公安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捕后侦查监督和协调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详细规定了公安机关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变更逮捕措施的案件,应当制作《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理由说明书》,阐述变更逮捕措施的理由,在作出变更决定后三日内送达原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以备审查。检察机关如果发现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不当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纠正。《意见》还就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情况如何进行监督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或者撤案时,仅仅通知原批准的检察机关。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和撤案等行为监督不力,而当前又没有统一规定。我们在与公安机关充分协调的基础上,出台了上述文件。”慈溪市检察院检察长陈贺评介绍了《意见》出台的背景。

  《意见》实施后,慈溪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截至目前,该院已纠正公安机关不当变更强制措施案件2件,均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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