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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贵溪:有效监督捕后变更强制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只需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而不需要经过原批捕检察院的核准。公安机关由于种种原因将逮捕随意改变为其他强制措施的情况普遍存在。

  江西省贵溪市检察院对贵溪市公安机关2009年报捕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2009年贵溪市检察院共批准逮捕202件284人,公安机关对批准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为64件86人,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率高达30%。针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随意性,贵溪市检察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严格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

  1.建立捕后变更强制措施“被害人告知”制度。对已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凡涉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案件,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情形,及时告知被害人,赋予被害人相应知情权和监督权。一方面可以让被害人监督对嫌疑人强制措施的执行,监督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另一方面让被害人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稳定被害人情绪,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2.建立完善的备案制度和案件跟踪监督制度,严格把握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定条件。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的,应要求公安机关在三日内,将变更的手续及变更的理由交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备案审查,以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对于批捕以后的案件实行跟踪监督,由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负责,从作出批捕决定开始一直跟踪监督到案件的最终审结,看是否存在变更逮捕措施不通知、不及时通知、口头通知等不合法、不规范的情况,一经发现,侦查监督部门立即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责令公安机关及时纠正。

  对批捕的犯罪嫌疑人,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变更强制措施,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定条件限定为:(1)捕后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发生变化,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2)捕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不适合羁押的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期的妇女而又没有社会危险性的;(3)其他不适合继续关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形,需要变更逮捕措施的。除上述法定事由外,逮捕以后一般不能随意变更强制措施。

  3.建立违法责任追究机制,增强法律监督的强制力。对公安机关存在徇私枉法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随意变更强制措施的,一经发现,检察机关应立即向侦查部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责令侦查部门立即纠正;执法人员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对捕后不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而变更,严重影响案件刑事诉讼的,要建议侦查机关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

  4.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

  一是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每季度初将上季度审查批捕、不捕、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审查起诉、捕后不诉、刑事案件立案、抓获处理违法犯罪人员、撤案等情况相互进行书面通报,并相互抄送,并在各自下发的案件质量分析通报等工作文件中加以反映。

  二是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交流各自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会商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是建立工作研讨和交流机制。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对涉及执法标准、法律适用的难点问题,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不作犯罪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的政策界限问题,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共同开展调查研究;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着力提高各自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积极开展相互之间的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讨论共性问题,互派业务骨干授课,共同举办专题讲座、论坛,开展办案技能竞赛等活动,共同提高综合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

  贵溪市检察院在对公安局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实施了有效监督后,截止到2010年6月20日,贵溪市公安局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仅5件8人。

  (作者单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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