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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规范”到“准则”:职业道德建设理念全面升华

  《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下称“基本准则”)是在2002年高检院颁布的《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而来的,是一项提升检察队伍软实力的战略性基础工程,标志着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进入到新阶段,彰显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理念的全面升华。

  第一,从语词含义上来看,彰显了更加注重从严治检的理念。据《辞海》解释,“规范”的含义是模范、典范,职业道德规范是对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的提倡性、宣扬性要求,是一个上位目标;而“基本准则”的含义是根本的、主要的标准,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是对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的最低要求,是一个底线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说,2002年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所提出的“忠诚、公正、清廉、严明”四项道德标准只是对检察官的一种号召性、宣言性要求,是希望检察官能够达到的上位标准,这与当时的公民道德规范一脉相承;而2009年最高检将“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作为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则是对专司法律监督之职的检察人员道德操守的最起码要求,这样在实践中形成了远高于对公民的道德规范要求,体现了从严治检的一贯态度。

  第二,从逻辑结构上来看,彰显了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理念。在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出台前,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规范性表述体现在包括宪法、检察官法等规范性文件中。但是,这种体现是零散的、不成体系的,指引性不强,尤其是从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分析缺乏假定、处理和制裁等要素的完整体现。检察官基本准则则不然,其从结构上看完全具有规范性文件所应有的形式和外观,并且搭建了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制度框架,如:宣誓制度、奖惩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财产申报制度以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制度建设的集中体现。

  第三,从主要内涵上来看,彰显了更加注重可操作性的理念。高检院一贯高度重视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多年以来相继出台“八要八不要”、“九条硬性规定”以及《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等规定,这些规定对规范检察人员职业行为、促进检察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相对原则抽象、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基本准则”将2002年职业道德规范提出的忠诚、公正、清廉、严明四项标准及其具体要求扩展为6章48条,进一步具体、细化为检察官工作和生活的基本准则,囊括了检察官行使检察职权、执法办案的全部过程以及职务外的社会活动,同时还明确规定了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主要途径,即表彰奖励先进、批评谴责不道德行为、惩戒违法违纪人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基本准则更具有现实操作性,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各项道德准则的有效落实。(作者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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