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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本报讯 (记者 张婷婷) 记者日前获悉,《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将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强调,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规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设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人民政府以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外)等内容,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同时,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了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该《规定》的出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了时限,要求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安排部署工作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工作完成自动失效。另外,《规定》还明确提出,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组织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后发布。

  《规定》同时还要求,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论证。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相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及专家、学者的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另外,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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