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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医学硕士“灭门案”零口供判死罪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1日05:40  荆楚网-楚天金报

  

图文:医学硕士“灭门案”零口供判死罪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图为:艾建国在庭审现场

  据《扬子晚报》报道 7月7日,震惊南京的“蓝山国际公寓灭门惨案”一审宣判,被控锤杀好友一家三口并残忍分尸的艾建国,被南京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艾建国强硬面对判决结果,表示要上诉——这个34岁的医学硕士口口声声说“凶手是另外三个男人”。此案在网上引发热议,网友提出一些质疑,主审法官予以了回应。

  【案件回放】

  灭门后现场被抓

  被害人徐某是南京先声药业公司的副经理。2009年7月11日晚上起,他与公司失去了联络。7月14日,公司派两名员工来到徐某所居住的蓝山国际公寓,向物业说明情况。物业发现,徐家空调正在使用,电表也在转,但摁门铃没人开门。民警接警赶来后,联系锁匠开门。门一打开,一股恶臭扑鼻而来。一名30多岁的男子正向厨房方向跑动,嘴里说着:“我跟你们走。”民警赶紧上前将其控制住。该男子称,他叫艾建国,他用锤子杀了这家三口人,因为这家欠他30万不还。

  经现场勘查,房子里共有三具尸体,过道上一具女尸,书房内一具男尸,盥洗室里躺着一个小女孩。恐怖的是,3具尸体都不完整,明显有分尸的迹象。艾建国是房中唯一的活人。

  随后,艾建国被当做重大嫌疑人带往派出所。第一次做笔录时,艾建国先是承认杀人,后又否认,称凶手是另外三个男人。警方调查后排除了存在其他疑凶的可能。案件侦结后,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对艾提起公诉。7月7日,南京中院一审判处艾死刑。

  【法官释疑】

  问:有无三个凶手存在?

  艾建国先承认杀了三人,后翻供,称:2009年7月11日下午5点多,他到蓝山国际公寓拜访徐某时,另三名男子就已经在徐某家,三男子用铁锤杀死了徐某一家三口,并让他外出买切割机等物,还在分尸后安排他到附近抛尸。他几次外出之所以没逃,是因为那三人告诉他,小区外面有狙击手。而被抓后之所以承认杀人,艾说:都是那三个男人威胁他这么说的。

  答:现场无其他人员痕迹

  “凶案现场没有其他人员的可疑痕迹。”主审法官说。2009年7月14日中午12时25分,警方进了徐某家,经查看,房子里有三具尸体和一个活人——艾建国,除此之外再无旁人。“从7月11日至7月14日,这么长的时间内,那三名男子在徐家肯定要吃饭,要喝水,要上厕所吧,可警方把房子查了个遍都没有发现他们的生活痕迹和指纹,这怎么可能呢?”法官介绍,徐某家住9楼,大门正对着电梯口,电梯间有摄像头,方向是由内向外,电梯门打开时,可以拍到徐某的大门,摄像头没有拍到“三个男人”出入的影像。

  问:在现场一定是凶手?

  艾建国自称没有动手杀人,也没有分尸,称全是“三个男人”干的。

  答:所有证据均指向艾

  法官表示,尽管艾建国不承认杀人,但本案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显示,艾建国实施了杀人分尸的行为。

  首先,监控录像和艾建国的供述显示,7月11日20时许,艾建国与被害人徐某、徐某的女儿一起进入徐家,之后徐某父女再也没有跟外界联系,也未出门;7月12日16时许,徐某的妻子回家,之后再没出门,并与外界断绝联系。监控显示,从11日到案发,只有艾建国一人频繁出入。更何况,公安机关从艾建国身体多处部位以及衣物上提取的人体组织和血迹的DNA,经鉴定与徐某一家三口的DNA相同。

  问:动机不明就能定罪?

  鉴于艾建国只字不提犯罪动机,法院也不好妄下判断,这让网友们十分困惑。

  答:动机并不影响定罪

  法官称:杀人动机是量刑轻重的一个重要情节,但对于定罪而言,动机并不是必不可少的要素。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江苏省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孙国祥解释: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即使没有口供,如果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同样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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