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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卡车辆按最远端收费”的规定无效

  本报讯(《法治中国》记者王子元)本报一直关注的“丢失高速公路通行卡应否按全程收费”一案(详见本报4月19日、6月7日报道),日前有了结果。7月5日上午,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一审判决首发公司返还车主杨军通行费90元。这意味着,判决生效后,北京市高速公路收费办法中“无卡车辆按最远端收费”的规定无效。

  去年12月,因在驶出八达岭高速公路时不能提供通行卡,司机杨军被高速公路经营者——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发公司)依据《北京市公路条例》及北京市发改委有关文件,按照最远端入口收取了95元通行费,而杨军称自己实际是从沙河站入口驶入,只应该交5元通行费。为此,杨军将首发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双倍返还多收取的通行费共计180元。此案在社会上引起反响。

  今年1月26日,丰台区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后,将该案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审限由3个月延长至半年。承办法官随后专程组织媒体到收费现场进行了实地勘查。再次开庭前,丰台区法院专门组织了部分法律专家及相关人士对此案进行了研讨。

  记者看到,在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根据北京市发改委关于八达岭高速公路收费的相关文件,杨军从八达岭高速公路上清进京站驶出,不能提供通行卡时,其实际行驶里程无法短时间内确定,为了维护高速公路正常的收费及通行秩序,应由杨军先行依据收费规定按最远里程缴纳通行费。但依据公平原则,杨军无卡缴费后,首发公司应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八达岭高速公路的入口站装有车道摄像机,通过录像可以核实车辆的驶入站,在杨军向首发公司提出通过调取录像等方式核实其驶入站时,首发公司应依据公平原则给予核实。“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本案中应将证明杨军驾车驶入站的举证责任分配给首发公司,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据此,丰台区法院宣判:本案中杨军驾车的驶入站应确定为杨军主张的“沙河进京站”,依其实际行驶里程,杨军应缴纳通行费5元,首发公司应返还多收取的通行费90元。杨军称首发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并以此要求其赔偿损失90元,法院没有支持。

  宣判结束后,丰台区法院分别向北京市发改委和首发公司发出了司法建议书。该院建议北京市发改委对其批准的“收费办法”中未规定相应的救济途径等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建议首发公司对“无卡车辆按最远端驶入站收费”格式条款的合理性予以研究和改进;在遇到丢卡或入口信息异常时,应根据车牌号码或卡编号查询车辆入口信息,或根据车主(驾驶员)报称的入口站查询车辆通过情况;做好车道录像、车道日志、《收费异常处理证明》等相关资料的保存工作;制订车主(驾驶员)在发生丢卡或入口信息异常后的合理投诉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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