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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法理基础

  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又称“检察官客观性义务”、“检察官客观公正原则”,是检察官参与刑事诉讼、执行职务时必须严格遵循的基本义务和行为准则。

  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是一种客观中立、不偏不倚的原则立场。要求检察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不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而是站在客观中立的立场,既要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也要保障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既要注意对被追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情况,也要注意对被追诉人有利的情况,还要保障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在行使不起诉、提起公诉以及出庭支持公诉等诉讼职权时,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一方的意见,不偏不倚地全面收集证据、审查案件、适用法律和进行诉讼活动。

  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是一种致力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旨在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于1990年通过的《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对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客观公正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检察官在履行其职责时应:(“)不偏不倚地履行其职能,并避免任何政治、社会、文化、性别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歧视;(b)保证公正利益,按照客观标准行事,适当考虑到嫌疑犯和受害者的立场,并注意到一些有关的情况,无论是否对嫌疑犯有利或不利。”上述《准则》供各国制定相关法律时参考。

  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等法律从不同角度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职能和地位,明确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宣示了检察官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包括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准则,明示了检察官客观全面收集和审查证据的职责,确立了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这些规定都间接揭示了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然而,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是一个舶来品,毕竟是以实体的真实主义和职权审理主义为基本原理的德国法学的产物。我国检察官在参与刑事诉讼、执行职务时何以必须承担客观公正义务,其背后的法理依据值得探析。

  1.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是现代检察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从检察制度的起源来看,现代检察制度是对封建纠问式刑事诉讼制度的截然反对,是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离的必然产物,是刑事诉讼领域人权保障制度的历史性进步。现代检察机关自诞生之日起,除了肩负着代表国家揭露、指控和证实犯罪的重任,还承载着监督侦查权和审判权、维护司法公正的重托,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于警察滥权和司法专横的“世界上最客观的官署”。检察官具有“法律守护人”的美誉。可以说,以捍卫法律意志为己任的客观公正义务孕育于现代检察制度的母体当中,随着现代检察制度的诞生而确立。

  2.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是实现刑事诉讼双重目的的必然要求。刑事诉讼的首要目的,是通过惩罚犯罪保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但是,刑罚权是和平时期最具暴力性和侵犯性的公权力,检察官唯有恪守客观公正义务,一方面通过启动诉讼请求权实现惩治犯罪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正确引导或行使侦查权、准确启动追诉权、限定审判的范围和对象,监督侦查权和审判权的行使,从源头上防止国家刑罚权的误用错用滥用,以免刑及无辜和不当损害公民(包括犯罪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不枉不纵,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两大目的。

  3.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是维系控辩双方力量平衡的有力杠杆。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因素有所增强,职权主义色彩相应淡化,基本确立了控、辩、审分离的现代刑事诉讼构造,要求法官居中超然裁判、控辩双方平等对抗,通过正当程序查明案件真实和适用法律。刑事审判实践中,辩方在法庭调查阶段往往对事实证据的辩护不力甚至空白,大多局限法庭辩论阶段的适用法律辩护和量刑辩护,就是最好的例证。为了平衡这种天然失衡的对抗关系,刑事法律一则设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二则要求法官依照职权主义履行事实真相发现义务和对辩方的特殊照料义务,除此之外,还要求检察官避免仅仅代表国家意志追诉犯罪的片面立场,应当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协调处理好追诉犯罪和法律监督职能的关系,协助法官揭示案件事实真相和正确适用法律,保障被追诉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维系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刑事诉讼构造。

  4.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是坚持检察机关宪法定位的内在逻辑。按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并称司法机关,检察机关除了履行批准决定逮捕、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等追诉职能外,还对侦查活动、刑事审判和刑罚执行及监管活动实施诉讼监督。这些追诉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都具有法律监督的权能属性,都是实现法律监督的方式途径。检察机关承担法律监督权能、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宪法定位,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职能使命,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与客观公正义务的思想内涵具有内在一致性和逻辑契合性。检察官唯有恪守客观公正义务,站在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的立场,客观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地适用法律,并以此作为履行各项检察职能的标准底线,才能妥善解决履行追诉犯罪职能与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角色冲突”,切实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真正担当起法律监督机关的重任。

  (作者单位: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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