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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处级以上干部须报告财产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2日02:10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据新华社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国办的通知指出:《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和制度创新,对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申报对象

  副处(含)以上干部

  《规定》指出:各级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大中型国企、国有控股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申报内容

  子女配偶移居国外

  《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包括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等。

  收入、房产、投资

  《规定》要求领导干部申报个人财产。包括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申报程序

  每年1月底前报1次

  《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人应申报事项。对个人婚姻变化、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等情形,应当在事后30日内申报。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相关惩处

  不如实申报将处分

  《规定》指出,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报告。

  规定指出,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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