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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主要包括县处级副职以上或相当于(含县处级副职)的干部以及大型国企、国有控股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企、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规定还要求,领导干部应当报告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报告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等情况。
规定还指出,对于有不如实报告等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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