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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必须报告收入房产投资等情况

  新华社北京7月11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指出,《规定》针对当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和制度创新,对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特别是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规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规定》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各级党组织要依照《规定》认真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协助党委抓好任务分解,保证《规定》得到贯彻落实。

  报告对象

  党委、人大、行政、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及民主党派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

  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报告内容

  领导干部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领导干部本人有关的收入事项

  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投资等事项

  报告时间

  领导干部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

  新任领导干部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报告

  领导干部在提出辞职申请时一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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