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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进行户口整顿暨流动人口清查的通告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有关户口管理要求,我市决定于2010年7月—2010年8月进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中的户口整顿暨流动人口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户籍人口户口整顿

  (一)清理整顿人户分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籍人口,居住地(拥有合法产权的,下同)和常住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均为人户分离,都要进行清理整顿。请于7月底前,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户口迁移。

  1、在本市有多处住房,应将户口迁往经常居住地。

  2、原住房已经出售但户口未迁出的,若另有住房的,应当将户口迁往住房处;无住房的,可将户口迁往直系亲属处。

  3、本市集体户人员(不含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已经在本市购买了住房的,应将户口迁往住房处。

  4、住房已拆迁或小城镇户口人员,若另有住房的,应当将户口迁往住房处;无住房的,可将户口迁往直系亲属处。

  属于以上第2条至第4条人员,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公安机关将其户口迁入街道、乡、镇政府所在地门牌号的集体户中。

  (二)清理整顿应销未销户口。凡已征兵入伍、出国定居和死亡人员等按规定应注销户口而未注销的,户主或直系亲属须在7月底前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三)清理整顿户口待定问题。凡在本乡、镇、街道辖区居住的中国公民,过去在本地曾有常住户口,现因各种原因未入户的;新生婴儿因各种原因未进行户口登记的,须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办证中心进行咨询、申报和登记。

  (四)外出人口清理。离开户口所在地外出务工、经商(不含临时出差、旅游、探亲)的人员,其家庭成员须在7月底前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进行外出人员登记。

  二、流动人口清查

  常住户口不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而到五城区或者常住户口不在本市其他区(市)县的乡、镇而到这些乡、镇居住的人员,拟暂住7日以上的,必须按规定到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三、换发《居民户口簿》

  按照公安部统一规定,凡未换领由公安部统一制发的《居民户口簿》(1996年版,酱红色)的居民,均须在7月底以前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换领新的《居民户口簿》。

  四、居民身份证方面

  凡常住户口在本市未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未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存在重(错)的公民,应及时到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户口整顿暨流动人口清查涉及千家万户,是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顺利开展和高质量完成的重要保障。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违反通告有关规定,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据情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二〇一〇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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