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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隐瞒家属的房产、投资情况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2日06:15  郑州晚报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规定》中指出,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主要包括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移居国(境)外的情况,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规定》的第四条写明,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投资情况,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规定》中说,领导干部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等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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