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中央规定副处以上干部须申报财产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据新华社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指出,规定针对当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规定中所称领导干部主要指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规定指出,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包括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的个人情况。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也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规定要求,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规定强调,领导干部如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转发此文至微博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