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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处以上干部要报告财产

  据新华社北京7月11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规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规定》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各级党组织要依照《规定》认真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协助党委抓好任务分解,保证《规定》得到贯彻落实。

  【报告内容】

  1.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2.本人及配偶、子女的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报告方式】

  1.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有关情况;

  2.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报告;

  3.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受理及监督】

  1.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2.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3.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及隐瞒不报等,将受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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