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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遭停业该如何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2日12:09  山西新闻网

  临猗县的崔先生打来电话咨询:2008年8月他竞聘承包了运城市某学校餐厅的两个窗口,并与学校签订了正式承包合同,承包期限“无限制”。接手后,生意十分兴隆,但好景不长,2009年8月,学校膳食科科长突然告知他,限期停业。他几经交涉后,继续承包。紧接着,副校长的亲戚不时到窗口前寻衅闹事,说:“国庆节后这两个窗口就是我们的了!”并多次停水破坏,导致他无法正常工作。今年3月6日,寒假开学的前一天,他来学校打扫卫生,发现铝合金操作间早已被拆毁拿走。遭遇这样的事情,他该如何维权呢?

  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霍婷律师认为:按照《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租赁期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当订立书面的合同,或者当事人双方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协商确定租赁期,如果双方协商后仍然不能确定的,将视为不定期租赁,出租方也就是该学校可以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您,随时和您解除合同。崔先生在咨询过程中提到与学校之间约定的承包期限是无期限的,视为约定不明确,如果与学校无法就租赁期限达成一致,学校可以解除合同。

  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您在咨询中提到的,他人侵害您的财产利益,您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或者司法途径解决。□本报记者 潘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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