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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屡抢劫迷途不返 三少年高墙度春秋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2日12:09  山西新闻网

  花一样年纪,却要在高墙内度过十几个春秋。近日,侯马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15年、15年、11年。

  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作案时年龄在17岁到19岁之间,自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期间,先后多次在翼城县、沁水县、新绛县和侯马市的公路上持刀拦截车辆,以威胁手段劫取司机现金,所抢劫赃款均被挥霍。

  2007年6月,三名被告人在大运路侯马段与侯马市火葬场交叉口处拦截一辆福田牌农用车,采用威胁手段劫得该车司机现金500余元;8月8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骑摩托车携带匕首,在侯马市浍河桥南侧 100米处将路过此处的晋E20175东方牌大货车拦住,劫得该车司机棕色手提包一个,内装现金5200余元;9月上旬,在新绛县周流坡拦截一辆货车,劫得该车司机现金100余元,手机一部;9月中旬,在大运路侯马段治超处拦截一辆货车,劫得该车司机现金1900余元。

  误入迷途不知悔,持续抢劫罪更深。2008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骑摩托车在翼城至沁水路段拦截一辆蓝色货车,劫得该车司机现金5600余元,手机两部;5月,在翼城至沁水路段拦截一辆货车,劫得该车司机现金600余元;5月17日凌晨3时许,三被告人骑摩托车携带砍刀、斧头,在翼城县黄家铺路段将晋M32680解放牌大货车拦住,采用持刀威胁、殴打等手段,劫得该车司机现金1000余元,手机两部;5月21日凌晨3时许,肆无忌惮的三被告人以同样的手段,骑摩托车携带砍刀、斧头,在沁水县沁瑞路郑庄路段将晋L23438福田牌轻卡货车拦住,威胁、殴打该车司机,劫得现金600余元及黑色飞利浦180型手机一部(价值171元)。

  为了严厉打击“两抢一盗”,净化社会风气,侯马法院以抢劫罪做出以上判决。通讯员郭清海 谷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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