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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被冒用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银行因侵犯人身权赔偿1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2日12:09  山西新闻网

  本报讯(记者 赵晓燕 郭 晶)浑然不觉中,李先生已背负近60万元的贷款,同时也背上了不良信用记录的“黑锅”。当李先生找到银行要求消除其不良信用记录时,却屡屡被拒。一气之下,李先生把银行告上了法庭。近日,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为银行已侵犯了李先生的人身权,赔偿李先生各项损失1万元。

  李先生在进行个人消费时,因手头有点紧,便向银行办理消费贷款,银行以其有不良信用记录而拒绝提供贷款。2009年1月,李先生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发现自己名下有贷款逾期的不良记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显示:2003年2月14日,李先生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挖掘机一台,在某商业银行办理了消费贷款584000元,贷款到期日为2006年1月22日。该贷款现已经逾期180天以上,未归还本金为437993元。看着这份个人信用报告,李先生觉得莫名其妙,因为自己从未贷款买过挖掘机,看来自己的身份被冒用了。于是,李先生多次找某商业银行要求消除不良信用记录,但银行一直不予办理。李先生认为银行和车行为了实现各自的商业目的,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给其造成不良信用记录,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和信用权,遂将银行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贷款文件没有原告的签字和身份证,而被告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向被告贷款的事实,也无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审查义务,属举证不能。该不良信用记录造成原告个人信用不良、社会评价降低。被告已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应酌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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