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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社切忌只盖章不审查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2日13:38  法制日报

  土地流转纠纷调查之密云范本(3)

  本报记者李松黄洁

  北京密云县东北部有一个小山村,四面环山,景色秀丽。但由于交通不畅,美丽的山村被“堵”在了大山的深处。现如今,这种局面被新修建的京承高速公路改变了。

  看着这条从自家门口通过的高速公路,村民刘义(化名)的心情却有点复杂,他和邻居老毕之间的矛盾就是因这条路而起。

  转包合同缺了转包人的签字

  2000年,村里决定将原本由集体经营的果园分给村民承包经营。为了保证公平,大家一致同意通过抓阄的方法。老毕抓阄获得了一片土地和大约30棵果树,并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交纳了900元的承包金∩经营了一年,老毕发现经营这果园根本没什么效益,就不想再继续下去。刚好同村的老朋友刘义想要,他做个顺水人情,把自己承包的果园转给了刘义。

  村民承包土地要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合同。为此,得到老毕流转承诺的刘义,积极地找自己的村小组要求办手续。村小组了解情况后,觉得村民之间流转土地是常有的事,就带着刘义到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可这份合同上却并没有原来的承包人老毕的签字。

  虽然合同签得有点瑕疵,却也没引起什么问题,两家人一直相安无事,直到修高速占地的消息传到村里。

  高速路占地补偿款分配起纠纷

  面对10余万元的补偿款,老毕和刘义之间开始不平静起来。老毕改口说,自己当初并没有要把自己的土地流转给刘义,只不过是让刘义代管,村经济合作社是在没有经过自己同意的情况下为刘义出具的土地承包手续;刘义则坚持,当初老毕明明说是把地流转给自己,经济合作社也给自己出了手续,占地补偿款就应该全是自己的。

  为了这,老毕和刘义闹上了法庭,村经济合作社也跟着成了被告。

  对自己这个“被告”身份,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张全宝(化名)着实觉得委屈:“对外经营是村民小组,一出纠纷就告经济合作社。法律规定了,经济合作社不盖章不行,可村里具体怎么分的地我们真是不清楚。其实我们的工作都没少做,可一出纠纷村民都找我们。”

  经合社只盖章不审查成被告

  据了解,张全宝所在的村是个山村,430户村民被山沟隔开,自然形成了两个自然村,每个自然村成立自己的村民小组,都是独立经营单位,掌握着村里的土地资源。经济合作社只是负责制定政策,具体的分配都由村民小组制定和落实。但是,每次村里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程序完成后,都需要由经济合作社按照村民小组提供的登记情况,出具合同书并加盖印章。这样做的效果,虽然方便了村民自治管理,可却使得农村土地流转的权利义务成了“两张皮”:土地流转的收益由村小组获得,责任由经济合作社担着。

  这次被卷入老毕和刘义之间的纠纷,也是张全宝意料之中的事。好在法官和司法所一起介入调解,最终说服了双方当事人,老毕拿回了地,刘义也获得了部分补偿∩张全宝还是从中总结出了点教训,以往村里村民之间的土地流转普遍是口头合同,靠着一种朴实的信任,一般也不会产生纠纷∩一旦遇到类似占地补偿这种涉及重大利益的分配时,纠纷就在所难免。

  张全宝对记者说:“以后,村民之间的这种流转,我们也得提醒村小组,让双方当事人建立合法的手续,不能光说说就算了。”

  客观情况变化易引发群体纠纷

  负责审理此案的密云法院王化雨法官介绍,像老毕和刘义之间的这类因土地流转产生的纠纷,在密云的农村并不罕见,特别是当客观状况变化,导致流转双方产生利益纷争的时候尤为突出,包括修路在内的流转土地被有偿征用是最为典型的一种。

  此外,农业政策的重大调整,以及土地流转的金额变动等也都容易引发类似的纠纷。这类纠纷具有比较明显的群体性特征,多数情况下会由某个人先寻求“说法”或进行诉讼,其他人观望,一旦纠纷的处理结果有利于自己,便可能纷纷效仿。

  根据密云法院对于此类纠纷进行的调研,法官们认为处理这类问题最好的办法还是调解,而且不仅仅是法官积极地进行司法调解,还需要推动基层政府、村民自治组织、民调组织参与案件纠纷的调解工作,根本的调解原则就是要平衡各方的利益,带来整体经济效益的提升。

  王化雨对记者说,目前,土地流转监管机制不到位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自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特别是乡镇机构改革后,农业经济管理人员在减少,农村土地流转出现放任自流,流转行为无人监管的趋势,从而留下了许多导致土地流转纠纷产生的隐患和空隙。

  对此,法院建议,应加强对各镇经管站及基层经济组织负责人的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

  采访手记

  张全宝的印象中,农村村民之间的各种“交易”,传统上很少以文字合同的形式出现,靠的还是一种朴素的信任和道德约束,如果不是因为发生类似京承高速修路占地这种涉及重大利益的事件,其实也是相安无事。但作为基层经济组织的负责人,他越来越感觉到,相关手续和程序的不规范,不仅会为矛盾的产生埋下隐患,而且也会使得纠纷的解决变得非常困难,甚至危及集体组织整体的稳定。

  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土地流转双方法律意识差,而且没有形成固定规范的有形或是无形市场,使得转出、转入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普遍存在,不仅集体经济组织莫名受累,而且也阻碍着土地流转以更多方式、更大范围和更高的层次上进行。如何在已经习惯依靠人情关系处理问题的农村,逐步将土地流转纳入规范化的轨道,除了提高各方法律意识外,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管显然不能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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