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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征地补偿标准将逐年提高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2日13:38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7月11日讯记者郄建荣国土资源部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要直接足额支付给农民个人。《通知》透露,国家将每2至3年对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2004年,国土资源部曾发布《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今日介绍,《通知》在上述《指导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较多的调整和完善。

  这些调整和完善包括,用地预审时足额落实征地补偿费;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足额列入项目概算;同时,推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另外一个重要调整是,征地补偿费直接给到农民个人。这位负责人说,2004年以来,国土资源部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指导各省(区、市)制定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目前,全国大多数省份都公布实施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但是在具体用地项目上还没有完全执行到位。因此,国土资源部要求,市县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补偿安置费用直接、及时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截留、挪用。对于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同时,鼓励单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问题确实是第一次提出。”这位负责人称,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中房屋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但近年来城镇化速度加快,征地拆迁量越来越大,而随着房屋价值的凸显,征地中的拆迁房屋作为附着物补偿,很难满足被拆迁农户的需要。他说,《通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规范了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行为,加大力度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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