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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推行“廉政公积金”引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2日13:38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邓新建

  从7月1日起,广东省江门市开始在公务员队伍中推行“廉政公积金”制度:由公务员个人与政府财政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存入个人账户,凡遵守党风廉政纪律规定,未受到处分的公务员,5年可兑现累积全额的70%,余款为长期基金存至退休时一并领取;如个人发生违纪违法情况,则要按一定比例扣除账户资金并上缴国库。

  “廉政公积金”这一新尝试一经推出,立刻引来社会各界的热议。记者在一门户网站为此所作的调查中看到,在近万名受访者中,认为此举能够真正预防腐败的仅为15.22%,持相反观点的网民却占到了73.38%,同时62.69%的受访者直言,这一做法不具推广意义。

  参加者缴存按职务分9档

  江门市专门下发了《市直廉政公积金试行办法》,对“廉政公积金”的缴存、支付、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记者了解到,此次“廉政公积金”的实施范围为该市市直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单位、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公务员,以自愿为原则。符合条件并自愿加入的,须签订《加入廉政公积金体系承诺书》,同时采取专户储存的形式分配一个“廉政公积金”账户。公务人员一旦加入廉政公积金体系,在一个缴存周期内就不得中途退出(调动、辞职、辞退、退休、身故等情况除外),否则已缴存的公积金全部上缴国库。

  据了解,“廉政公积金”缴存的标准按现任职务拉开档次,缴存标准按职务分成9档,每月存入账户不同的金额:厅级干部为1600元,正处(局)长1400元,调研员、副处(局)长1200元,副调研员1100元,正科长900元,主任科员、副科长750元,副主任科员600元,科员400元,办事员(含试用期人员)300元。

  办法还规定,“廉政公积金”由个人和市财政资金两部分组成,双方各自付每月缴存额度的50%。以5年为一个周期,到期可兑现累积全额的70%,余款为长期基金存至退休时一并领取。

  据透露,目前江门市市直单位符合参加条件的公务员有4600多人,按照缴存规定,每年财政支出预算近2000万元。

  记者发现,对于违法违纪的公务员,办法规定了相关的惩罚措施,按照处分的程度扣除已存公积金: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的,扣除已存公积金的50%;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扣除70%;受党内撤职或行政降级处分的,扣除80%;受党内留党察看或行政撤职处分的,扣除90%;受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的,扣除100%;公务员退休时,可申领全额廉政公积金,但以后如因原工作期间违反廉洁从政规定受处分的,应由作处分决定的机构通知工资管理部门按规定从其退休工资中分期扣除。

  支持者一项制度创新举措

  “作为强化廉政的一个手段,廉政公积金由江门市纪委提出建议,经过江门市委决定后,自2007年开始联合江门市财政局进行探索。”江门市纪委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作为公务员履行廉政勤政责任的一种经济奖惩机制,廉政公积金对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是一项制度创新。

  江门市市直机关的公务员小吴向记者表示,“廉政公积金”制度增加了官员腐败的违法成本,对防止官员腐败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

  江门市农业局办公室主任钟国活认为,以前的事前预防措施,多是劝导“不要腐败”,偏软不硬。现在以廉政公积金的兑现或剥夺机制,形成对公务员的奖惩机制,实现了软硬结合。

  反对者涉嫌变相提高福利

  “守法、廉政是对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党纪国法是要无条件服从的,不能法律问题经济化。廉政建设不能搞物质激励。搞物质激励等同于变相加薪,而公务员加薪是要经过一定程序报上级批准的。”广东省人大代表、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对记者说。

  江门市民魏先生认为:“并非只有高薪才能养廉。高薪养廉要和国情相结合,要和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目前我国还有许多困难群众,与他们相比,公务员四五千元的工资已经高了很多。脱离了基本国情的高薪养廉是错误的。”

  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副主任姜国兵博士认为,廉政公积金只能起到一种导向作用,是公务员系统内部的自我奖励,对公务员的震慑有限。“有网友质疑:设立公积金的做法,从另一渠道多用了纳税人的钱,变相给公务员涨福利。”

  政府回应反腐败的有益探索

  江门市廉政公积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近日公开向社会回应:建立廉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制度探索,不是变相提高福利。

  该负责人称:建立廉政公积金制度,是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有益探索,可以通过廉政公积金的积累机制保障廉洁行为的收益,从而也相应地增加腐败的成本。当廉洁的长期收益足以保障公务员的基本利益需要时,他们就有可能廉洁一生。而一旦有了腐败行为,就要承担廉政公积金被剥夺的现实风险,使得腐败由“低风险、高收益”变为“高风险、低收益”的行动,这对于公务员从事腐败行为有较强的心理抑制作用,从而减弱腐败动机;以公积金的兑现或剥夺机制,形成针对公务员的有效的利益激励与约束,能够促进公务员养成自律精神,强化公务员廉洁从政的心理基础,有利于在公务员队伍中培育起一种廉洁文化,从而为预防和遏制腐败提供了支撑与保障。

  该负责人还表示,试行廉政公积金制度不是变相提高福利,而是给予公务员有效的利益激励。它在激励公务员的同时又有一定的制约性和风险性。它一方面用经济的手段惩治腐败,另一方面鼓励公务员廉洁奉公,是一项解决公务员激励与约束问题的制度创新举措。所以,它与“提高福利”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廉政公积金的四个特性上面:一是双重性。福利是政府财政单一发给公务员的一种经济补贴,而廉政公积金是由政府财政和个人两部分资金组成。二是长期性。以五年为一个周期,中途不能提取和使用,并一直到退休时才能全额提取。三是风险性。公务员一旦违纪,不仅要扣除财政给个人的资金,而且要扣除自己缴存的资金。四是约束性。它对公务员一生的从政行为都具有教育、警示和督促作用。

  专家用财政资金有待商榷

  有行政管理方面的专家指出,姑且不论“廉政公积金”值不值得推广,就拿江门市为了“廉政公积金”而每年从财政中为此多支出近2000万元这一点来说,就非常值得商榷———因为这2000万元用的是纳税人的钱。而动用这么大一笔公共财政,事前却没有采取任何形式进行论证或者听证,也没有经人大审议,这本身就存在问题。

  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伟认为,设立“廉政公积金”并非仅仅出台一项廉政措施而已,起草者忘记了地方人大的存在,忽视了问题的核心:谁有权力增加财政预算的支出

  有市民表示,“廉政公积金”制度本身就有缺陷:从资金来源看,公务员拿自己的部分薪金来抵押,纳税人再补贴一些资金来激励,并实行互相捆绑。问题是,公务员保持廉洁从政是最基本的要求,他们也已经依法享受了公务员应有的待遇,怎么能让纳税人再出一笔钱来购买廉洁呢从法治的角度看,公务员保持廉洁不需要奖励,而只应该对不廉洁者进行惩罚。“正如不少人指出的那样,为了保证公民守法,是不是也应该设立一个守法保证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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