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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门”判定不能离开时代背景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2日13:52  金羊网-羊城晚报

  □杨涛

  一得之言

  YIDEZHIYAN

  Y

  “朱学勤:学术界的又一个 ‘汪晖’?”这是网友Isaiah在网上发表的系列长文题目,在6篇文章里,Isaiah通过比对指出,上海大学教授、知名学者朱学勤早年的博士论文《道德理想国的覆灭》存在抄袭嫌疑。仅仅几日,该文已经被各大学术网站迅速转载。而朱学勤于7月10日表示,在恰当的时候会作正式详细回应。(7月11日《东方早报》)

  汪晖涉嫌抄袭事件在媒体上闹得沸沸扬扬,至今仍然没有定论。解决这二起所谓的“抄袭门”原点,核心就在于我们如何认定抄袭的标准问题。众所周知,今天中国的学术重新起步,是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是完全建立一片荒芜的基础上,当时并没有什么学术规范或者并没有统一的学术规范。学者在那时出现的学术一些规范上问题,与认定民营企业家的“原罪”有某些相似的地方,也就是说,一些民营企业家在改革开放初期法律不规范时候从事的某种行为,在今天看来是犯罪,但我们能说他背负“原罪”吗?

  借助于刑法上的观点,我们对于学风和学术抄袭的判断问题,也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如果在行为当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即使在事后的法律看来是多严重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当作犯罪处理和惩罚。汪晖和朱学勤的所谓涉嫌“抄袭”的博士论文成书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和九十年代初,但判断他们的论文是否真有“抄袭”,应当回到当时的历史背景之下,就是当时的学术环境下,有无制定或者形成大家公认的严格学术规范标准,他们的论文是否公然违反这种学术规范标准;或者按当时的学术规范标准和圈内人的共识,是否都认为这种行为是抄袭行为。而不能根据现在的严格学术规范标准或者当时西方国家的学术规范标准,来认定他们当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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