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日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同志就《规定》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规定》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那么对乡科级干部是否有报告要求?
答:乡科级干部,特别是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领导干部和乡镇领导干部,大多面对人财物方面的实际事务,确有必要对他们加强监督和管理,但考虑到:
第一,我国乡科级干部的数量比较庞大,统一要求他们全部报告,工作量大,工作成本比较高;
第二,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差异很大,在报告主体上不宜搞一刀切;
第三,此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切实解决影响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效果和贯彻落实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在报告内容和报告程序方面予以修订。
因此,为了突出监督重点,《规定》没有将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领导干部、乡镇领导干部纳入报告主体范围。
但是《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将科级干部是否纳入报告主体范围的权力赋予了各省(区、市)党委、政府,这样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作出相应的规定,切实解决问题,增强实效。
问:违反报告要求,应当受到何种追究?
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报告人违反规定的,只设计了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责任追究方式。《规定》在此基础上增加了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责任追究方式。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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