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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培训受伤 四岁幼童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3日02:31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叶青) 4岁幼儿鲁某在参加舞蹈培训班的课程时,被另一幼儿赵某用铃铛扔在脸上,导致眉骨上方额头破损,为此鲁某将赵某及培训学校诉至昌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原告鲁某诉称:2009年6月28日,鲁某在参加北京市昌平区某舞蹈艺术培训学校举办的舞蹈培训课程时,被告赵某将课堂活动用的铃铛扔在原告脸上,造成原告眉骨上方额头破损,其间被告舞蹈学校的老师一直在场。年仅4岁的鲁某因头部受伤在精神上受到极大惊吓,在身体上也遭受了痛苦。此外,原告前额的伤口仍留有明显疤痕,需要后期美容治疗。因该次伤害给原告幼小心灵及身体造成了不良影响,故将被告赵某及舞蹈培训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双方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后期疤痕美容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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