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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步法”提高审查逮捕效率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限一般为7天。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符合快速办理条件和范围的轻微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的时限只有3天。如何提高审查效率,快速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是值得关注和思考的问题。笔者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探索总结出“四步审查法”,供一线办案的同志参考。

  第一步,列出证据目录

  这个环节只是快速浏览,对证据内容不做审查。具体方法是,按照侦查卷宗装订顺序列举证据,防止发生证据遗漏情况,逐个列出卷中所有的证据内容及其他相关材料。一般从“到案经过”、“身份证明”开始,遇到内容相同的多份证据,则要注明人名或时间。这个过程进展很快,一般案件只需要三五分钟,相对复杂的案件也多数不会超过10分钟。但承办人员已可以对全案有一个比较全面的初步认识。

  第二步,查找违法情况

  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法律手续方面,二是证据方面。法律手续方面内容较少,主要审查传唤通知书上的时间及签名、立案决定书的时间及审批情况、延长刑事拘留的条件及手续等。证据方面主要是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取证的相关规定,对证据进行形式审查。对于言词证据,主要审查是否存在单人讯问、讯问地点是否合法、是否在刑事拘留后24小时内讯问、讯问未成年人是否通知法定代理人等。对于其他证据,则以第一步列出的“目录”为索引,逐个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要件,比如扣押清单、辨认笔录中是否有见证人签字,物证、书证的提取过程是否合法,用做证据的鉴定结论是否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这一环节用时也很短,一般也不会超过10分钟。

  第三步,单个证据审查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刑事证据的三个特征,也是判断单个证据材料是否能够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成为刑事证据的标准。经过第二环节的审查,这一步只需重点审查具有证据能力的单个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审查证据的客观性时,要注意审查证人的行为能力、提供证据的动机,侦查人员有无可能因主客观因素造成证据差错,证据在收集、保管过程中是否发生变化等。审查证据的关联性时,要注意根据证明对象来确定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依托逻辑规律、生活常识、经验法则等判断证据关联性大小。另外,对于言词证据还要审查其确定性,审查是否存在翻供、翻证的可能。

  第四步,全案证据分析

  全案证据分析是在单个证据审查的基础上进行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主要证据之间有无矛盾。主要证据之间若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则难以认定犯罪事实的存在。2.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案件中的众多证据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彼此之间发生一定的联系,承办人员要通过分析来判断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是否足以形成链条,链条是否完整。3.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否具有其他可能性。综合判断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指向同一方向,能否排除合理怀疑或得出高度盖然性的唯一的结论。4.有哪些需要补充完善的证据。即使在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承办人员还需要进一步分析全案还有哪些需要补充完善的证据,以《补充侦查提纲》或《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的形式引导侦查机关下一步侦查的方向和重点。

  (作者单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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