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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治腐:新加坡反贪经验或有启迪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于推进我国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研究新加坡反贪防贪的有益经验,对于贯彻《廉政准则》,加强源头治腐是有裨益的。

  新加坡反贪防贪的基本做法

  相关研究报告显示,新加坡近十几年一直位列亚洲地区廉洁政府排行榜第一位,在世界18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5B7名。正是由于新加坡已经形成了官员“不想贪、不用贪、不能贪、不敢贪”的反贪防贪机制,廉洁政府成为新加坡对外招商引资的金字招牌。很多商人都选择到新加坡投资,正如一位企业家所说:“在这里做生意感觉非常轻松。”

  总结新加坡惩治腐败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

  有一套严密而管用的反腐败法律。新加坡的惩腐法律不多,但法网严密,违法必罚,像一把悬在贪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新加坡的反腐败立法主要有《防止贪污法令》、《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公务员惩戒条例》、《不明财物充公法令》。尤其是《防止贪污法令》融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于一体,对惩治腐败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新加坡反贪法律规定了一批不同于一般犯罪的新型证据制度,包括贿赂推定、财产来源不明的证据、习惯证据、共犯证据和贿赂人证据等,这些规定甚为苛刻,意在使异常狡猾或“一对一犯罪”取证难的腐败分子难逃法网。当官员的消费水平和生活方式与自己的收入不相符且不能说明时,按照新加坡法律将被认定为犯罪。

  建立了强大的反贪污机构。新加坡成立了贪污调查局,由总理垂直领导,赋予其广泛的权力。贪污调查局享有特别侦查权——无证搜查与强行搜查、对财产查封扣押、检查复制银行账目、要求有关人员提供犯罪证据、要求嫌疑人申报财产、无证逮捕以及限制转移财产等特殊权力。就是说,贪污调查局可以不用逮捕证就可以逮捕任何涉嫌贪污的人。此外,该局还有权调查官员公务活动或日常生活中有无违纪行为,私生活是否正常,有无嫖娼、赌博行为,有无出入酒吧、与不法团体往来等行为。一经发现官员有违纪行为,将严厉惩处。

  建立了严格的财产申报制度。新加坡政府规定每个官员每年都需将自己和配偶、直系亲属的财产向国家申报一次,内容包括股票、房产、土地、汽车、有关投资、现金与储蓄等,尤其是其投资可能与官员职务冲突或者影响其职务执行的,都要申报。任职后的财产如果有所变动,应自动填写变动财产申报清单和写明变动原因,改换原财产清单。重要官员财产申报需在媒体上公布,一般官员直接向上司申报。官员不申报或作虚假申报都视为犯罪,且没有数额起点要求。

  出台了实用的廉政制度。新加坡制定了《公务员指导手册》,对各级官员不同的职务行为,从穿着、言行、奖惩、津贴、休假、保密到退休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在新加坡几乎没有公务招待一说,因而官员谈不上有挥霍、浪费公款的机会;官员不得接受下级的贿赂,也不得占下属的便宜,如规定官员不得向下属借钱;官员兼职、买股票、投资,原则上不允许,因特殊需要的也需征得主管领导的批准;官员不准去红灯区、赌场;官员即使不必向对方提供任何利益回报,也不能收受任何企业和办事人员的礼品、红包;不得参与不必要的应酬、宴请,以防止玷污政府形象。

  实行高薪养廉,降低腐败欲望,提高腐败成本。新加坡政府认为,采用高薪制,官员不可能因此而不腐败,但有利于官员有效地降低获取不法钱财的欲望。新加坡总理目前的年薪是310万新元,是美国总统的5倍、日本首相的6倍;中高级官员的年薪也比西方发达国家高,部长的年薪约为192万新元,高级常任秘书的年薪为160万新元,新录用的公务员约4万新元。不仅如此,各级官员还有医疗药品福利和其他福利,政府还给各级官员发放各种补助金,一般公务员退休后可领取不低于六位数的养老金,而警察、外交官等特殊部门的公务员退休后可领取高额退休金。面对如此丰厚的薪金待遇,多数公务员钝化了腐败动机,降低了腐败的欲望。同时,严格的惩腐手段使官员们望而生畏,严厉的公积金制度让腐败成为“亏本经营”。国家掌握着每一个官员40%的工资,作为一般退休官员的公积金和特殊官员的退休金,若被开除公职一律没收。没收公积金和退休金成为震慑腐败的有力武器,使官员既不想贪、不必贪,也不敢贪。

  我国借鉴新加坡经验重在源头治腐

  新加坡的反贪有益经验,对我国源头治腐是有借鉴意义的。笔者结合自己的学习和研究,提出以下建议——

  建立统一的权力集中而高效的反腐败机构。我国直接从事反腐败的机构主要有四种。一是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二是行政监察部门;三是检察机关;四是公安机关(承担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查处工作)。其基本特征为:一是部门较多、力量分散;二是人数众多,效率不高;三是各级反腐组织没有被赋予相对独立的人权、财权和物权,因而行使职权时决策能力较低。而新加坡则由统一的机构——贪污调查局来负责反腐败。我们或有必要确立一个独立、统一的权威机构来统筹我国反腐败工作。

  有必要及时出台“反腐败特别法”。总结我国几十年反腐败的经验,借鉴新加坡的成功做法,我国应当抓紧制定一部“反腐败特别法”。这部法律的特点是集反腐败实体法、反腐败程序法、反腐败行政法和职务犯罪预防法于一体。通过立法理顺反腐败体制,强化反腐败措施,进而达到遏制职务犯罪的目的。

  保证反腐败法律制度执行的彻底性。贝卡利亚说过:“法律的威慑力不在于它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新加坡法律没有规定腐败犯罪可以判死刑,但新加坡提供的经验是,对于腐败分子来说,要害在于送上法庭的可能性有多大。踏进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展览室,一张张照片映入眼帘——新加坡前发展部部长、博物馆馆长、环境部部长以及一些警察、企业董事长等等,都被控以贪污罪。他们当中有的身败名裂,失去退休金;有的自杀,令人脊背发凉。所以,就我国的反腐倡廉而言,关键是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切实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

  推行财产申报制度。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在国外被称为“阳光法案”,更是新加坡从源头遏制腐败的利器。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官员财产申报已经走上制度化之路。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规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规定》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总的来说,新加坡的惩治腐败经验是成功的,但贪污调查局制度也存有软肋,主要表现为局长的权力过大,集权程度过高。贪污调查局的领导体制是独立于三权之外,直接受总理公署管辖,由总理直接领导。它的特点就是极其高效。在法律赋予贪污调查局的那些特权的保障下,贪污调查局可以最大限度地排除障碍一查到底。可是这种排除障碍的动力是来自于总理的直接领导。在总理本人励精图治、坚决肃贪的情况下,贪污调查局能够发挥非凡的反腐功效。如果总理本人腐化,贪污调查局的功能可能就会减弱。因此,西方国家一般不采用“新加坡模式”,我们在学习新加坡的惩治腐败经验时,也应立足国情,注意取其精华,走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

  (作者系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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