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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应作查办职务犯罪重要线索来源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下称《规定》)。较之1995年《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和2006年《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有关专家普遍认为,《规定》综合了前述两个规定,且更加细化和具体,在实践中更具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

  《规定》是之前两个规定的“升级版”

  “如果前两个规定是‘1.0版本’的话,《规定》已升级到了‘2.0版本’。”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告诉记者,《规定》的最大亮点是将领导干部必须报告的个人事项内容更加细化和具体,首次将房产和经济投资列入申报范围,是对之前规定不足的有效补充。

  中南大学廉政法治研究所所长李满春同意“升级版”的说法。她认为,《规定》将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事项列入报告内容,“这些事项是近些年领导干部容易发生问题的方面,有的是隐性的、苗头性问题,有的是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问题,有些则是容易发生腐败的问题。《规定》不仅对领导干部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同时也是对群众呼声的一种回应。”

  另一个重要的变化,体现在对不如实申报者的责任追究方面。“1995年规定的处理条款比较模糊,只提到‘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2006年的规定最严厉的也只是‘通报批评’,而《规定》的处理尺度更加严厉,最严重的可免职。”任建明告诉记者,这说明在我国的反腐体系中,领导干部申报环节正得到前所未有的强化,重心从打击腐败正逐渐转向预防腐败,这比单纯查办案件要有效率得多。

  申报材料不仅是重要证据,更是办案线索

  7月12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考虑到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也可能需要查阅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规定》新增加了“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的规定。

  任建明认为,这意味着申报内容将成为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的重要证据。“由于《规定》所确定申报范围更加广泛,已接近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这就直接划分了‘黑钱’与合法收入的界限标准。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与申报内容不符的其他财产来源,申报材料能够成为重要证据。”

  “这还远远不够。《规定》只是提及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才有机会接触领导干部的申报材料”,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如果申报材料能够直接成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来源,这不仅有利于检察机关拓展案源,还有利于及时查处职务犯罪行为。对此,洪道德建议,领导干部的申报材料应该提供给检察机关查阅。

  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要循序渐进

  尽管《规定》有着许多创新的地方,甚至被认为是“我国反腐败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节点”,但不少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财产审查、监管和问责机制,仍然不够完善。

  洪道德认为,由于缺乏相应财产审查制度,在实践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经常成为贪官的“避风港”。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则认为,目前官员财产的申报还缺乏相应的监管体系。财产申报的推行必须要整合金融监管体系、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等多部门共同参与。他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如果发现存在虚假申报的,应当及时移送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审计部门应同时将审计结果报检察机关备案。

  任建明说,一个完整的官员财产申报应该具备5个环节:申报对象、申报、公开、监督、问责5个环节。“公开是最重要的一步,不公开,民众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和举报,问责也就无从谈起”。尽管存在不足,但任建明反对“一蹴而就”,他表示,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必须从国情出发,从现实出发,在执行策略上要坚持总体规划、循序渐进。

  (本报北京7月1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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