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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众谋利”不能成为违建理由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3日04:28  大洋网-广州日报

  龙岗区布吉街道动用财政投资89万多元,砍伐石芽岭公园林木,占用生态线内土地,修建5栋1至3层楼高的违建,被市民举报修豪华别墅。本报记者调查发现,整个石芽岭公园的设计、建造都没有通过国土规划部门审批,里面的绝大部分建筑都是违法建筑。

  据布吉街道办一知情人士所言,众多开发商游说各级领导,欲在里面开发别墅和商品房小区,由于地产开发商背景势力雄厚,能够影响政府决策,甚至能够推动国土规划部门改变石芽岭公园的规划功能,于是街道办在来不及审批的情况下,抢先一步将一些地块占据住。

  不能不说,街道办的“难言之隐”有一定的道理——因为确实可能有开发商在打那块地的主意,甚至能影响政府决策,但即便真有其事,也不足以成为街道办知法犯法,顶风违建的理由。难怪,公众要质疑街道办打着“公益”和“为民办事”的幌子,其实是为了维护本部门和小集团的利益。换言之,“公益”和“为民”只不过是街道办和开发商进行利益博弈的一张牌罢了。

  退一步而言,就算布吉街道办真的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真的是“为公众谋利”,也不能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设计方案大兴土木。民众的利益固然高于一切,但并不意味着民众的利益就可以逾越法律的规范,更不意味着政府部门只要打着民众利益的旗号,就可以蔑视或践踏人世间的一切规则。政府虽然是民众利益的代理人,它的主要职责是为民众服务,但却也并不等于政府行为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恰恰相反,所有的政府行为都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或确保最大多数民众的最高利益。如果我们认为布吉街道办是在“为公众谋利”,因此它的违建可以容忍的,也就意味着——只要目的正当,就可以不择手段,无所不为;只要目的正当,政府或任何个人的作奸犯科,违法乱纪就都可以得到辩护。更何况,这个所谓的“目的正当”并非民众定义的,而是由掌权者定义的,如布吉街道办认为自己是在“为公众谋利”,可公众却并不买账。因此,对此类打着“为公众谋利”的旗号无视法律尊严的行为的容忍往往会给那些偏执狂、伪善者、损人利己者等害群之马大开方便之门,而受到巨大损害的恰恰就是最大多数公众的利益。因此,通过有效的制度重构,平衡决策成本与决策风险之间的矛盾,从而使公众利益尽可能地最大化,是当前中国的改革者们不得不面对且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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