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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之名不应背负一生

  

涉毒之名不应背负一生
■陈杰人

  据《楚天都市报》报道,武汉一位名叫刘成忠的私企老板,2005年受朋友怂恿吸了一次K粉,被当地警方处罚。尽管此后刘成忠远离毒品,但他几乎每次出差住宿,都会被警察找上门要求验尿,一些生意伙伴也因此拒绝和他合作。警察解释说,涉毒人员被查获后,就要录入信息系统,基层公安机关只有权录入却无权删除。

  毒品之害人所共知,公安机关加强对涉毒人员的监管,确有必要。但是,涉毒人员,不等于曾经涉及毒品的全部人员。从禁毒工作的目标出发,需要纳入监管的涉毒人员,应包括两类,一类是正进行毒品违法犯罪的人员,另一类是虽没现行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但有足够证据或者重要迹象表明其有卷入毒品违法犯罪的人员。

  刘成忠在好奇心态下偶尔触及了一回毒品并因此受罚,此后他认清毒品危害,并自觉远离毒品。应该说,像刘成忠这样的人,不仅是禁毒工作的良好成效的体现,也是禁毒工作的目标所在。如果以其曾经涉毒为由就将其终身“标签化”,不仅不符合禁毒的宗旨,还浪费公共信息资源,更有不尊重人权之嫌。

  也许有人会说,涉毒行为不同于其他一般的违法犯罪行为,因为涉毒者基于生理上瘾的特性而更容易重新卷入毒品违法犯罪,所以要加强监管。这样的说法没错,但问题是,这种监管的必要性以及由此导致的监管行为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应当具备两个前提。

  一是被监管对象本身卷入毒品违法犯罪的现实危险性。《禁毒法》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这里的“涉嫌”,应当是指具有合理的怀疑或者有证据证明的嫌疑,而不仅仅是有记录在案就必须检测。

  二是监管行为应当是符合公共秩序要求的,而不是只为了监管单位工作便利。公安机关在没有任何证据和嫌疑的情况下,仅凭信息库的登记资料,就对刘成忠进行传唤和检测,这实际上是犯了“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的逻辑错误。

  诚然,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公共秩序,是执法机关的职责,但无论如何,履行这一职责,都应在保护公民权利、恪守法治精神的前提之下。

  (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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