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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告官”并非土地储备制度惹的祸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3日07:10  法制日报

  □热点聚焦

  后向东

  不久前《南方周末》报道了一起罕见的“官告官”案件,再次把“土地储备”这一热点话题推至社会舆论中心。为了建设所谓的国际商城,安徽省芜湖市以土地储备的名义,经过市发改委的一纸批复,开始对位于该市中心区域的一地块进行强制拆迁。被拆迁人对此不服,向市发改委的上一级部门安徽省发改委申请行政复议,安徽省发改委撤销了芜湖市发改委的批复。由于利益攸关,该行政复议决定被诉至法院。令人奇怪的是,提起诉讼的主体,既不是直接利益相关的被拆迁人,也不是间接利益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国际商城项目开发商),而是一个政府机构———芜湖市土地收储中心。

  行政机关起诉行政机关,这不是一起典型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案件。它是否能够构成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都还存有疑问。但是,本案更令人关注的核心问题在于,又是土地储备引发的利益之争!

  近几年来,随着地方经济建设的加速,以土地储备的名义大肆征地、拆迁的行为比比皆是。有媒体称此案是“以土地储备之名行商业利益之实的”。但所谓“以土地储备之名行商业利益之实”,暗含的前提是:“土地储备”本身是合法的征地和拆迁依据。而事实上,这一前提根本就不存在,“土地储备”不是征地和拆迁的合法依据!

  世界各国的土地储备制度都有一个最大的共同点,就是其主要规范的对象,是对政府已经掌握的土地使用权的管理、运营等活动。而对于政府获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一般不在该制度管辖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土地储备制度只对政府已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管理,对于政府怎么新获取土地使用权,由其他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实际上,我国《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与此是一致的。该办法第十条规定,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有5类,分别是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从这一条规定可以很明显看出,这5类土地都是政府已经掌握的土地,没有涉及新获取土地使用权的内容。

  政府获取土地使用权的途径,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在我国,主要有3种方式,第一种是协议购买,这是一种市场行为,无须多说。第二种是对符合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依法强制收回,如已经出让的土地超过两年没有开发的,可以强制收回。第三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征收得来的土地使用权。每一种获取土地使用权的方式,都有相应的条件限制。但是,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为了“土地储备”的需要,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是征收土地。甚至作为部门规章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本身,也没有这种规定。当然,为了“土地储备”的需要,政府可以去与其他主体开展交易,通过协商购买的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但是“土地储备”作为交易的目的或者动机,在法律上并不具有特别的意义。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本身并没有将“土地储备”作为征地或者拆迁依据的规定。

  曾几何时,“土地储备”却开始成为一些地方掠夺公民土地权益理直气壮的法定理由。人民群众对政府天然的信赖和服从,以及民告官的巨额成本,都使得这种行为日益横行而很少受到法律约束,以至于“土地储备”作为征地拆迁强有力依据在事实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因而才会有“以土地储备之名行商业利益之实”的指责。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在这种事实上得到认可的错觉中,本应知法明法的一些政府部门,也发自肺腑地认为“土地储备”是再正当不过的强征强拆理由。在芜湖市土地收储中心看来,省发改委的行政复议决定,实在是侵犯了他们再合法不过的权益,因而才会诉至法院。

  官告官,就本案看来可谓荒唐。《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正在修订过程中,对征地、拆迁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对少数行政机关不当逐利的冲动进行有效遏制,尤其是在制度上给与弱势方更充分的救济手段,已经刻不容缓。非法的利益如此理直气壮地被主张,这种情况不应该再次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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