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温州7月12日电记者陈东升通讯员李曙光六七年前的交通事故,却在去年年底才提起诉讼。原告赵某为这次拖延太久的索赔付出了代价。7月12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2003年12月25日21时50分许,王某驾驶轿车撞伤行人赵某。赵某支出的医疗费经核定为49581.22元。事故发生后王某在交警部门存入押金35000元,已全部由赵某领取,王某另外分别于2004年1月3日、2004年2月4日给付赵某7000元、5000元,上述3项合计,王某已给付赵某47000元。2004年1月2日,温州交警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该事故双方应负同等责任。2009年12月,赵某将王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申请对其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并索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另外,如果按照2004年的统计数据计算原告的损失,结合同等责任50%的赔偿比例,被告已给付原告47000元的金额已经足额赔偿,原告不及时主张权利反而因统计数据增长而获利也有违实体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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