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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化解社会稳定风险 青岛重大事项先行风险评估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3日07:28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张庆申“涉及房屋拆迁与安置、土地征用、重要商品(服务)价格调整、职工身份转换等重大事项以及市、区(市)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各级各部门印发了《青岛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降低和妥善、及时化解社会稳定风险,保证重大事项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按照该《办法》,重大事项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实施的与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点项目等;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对实施重大事项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因素进行超前预测和评估,制定应对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行为。

  风险评估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合法性。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规定;是否经过法定的论证、听证、公示等公众参与程序等。二是合理性。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意愿等。三是可行性。实施时机是否成熟;实施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等是否在可承受范围内等。四是安全性。是否有相应的预警预测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等。

  关于风险评估的程序,该《办法》规定了制定方案、分析评估、编制报告、组织会审等具体环节。其中指出,责任主体对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需要通过座谈、公示、听证、咨询、论证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利益相关群体、法律界人士、专家学者等的意见建议,根据风险分析评估情况,编制详细的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是重大事项决策机关作出实施、调整后实施、暂缓实施或者不实施的决定的重要依据。《办法》还明确指出,对责任主体未按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或者评估流于形式;重大事项经过风险评估程序被否决或者被要求修改实施方案,而责任主体擅自实施或未修改方案仍然实施的等情形,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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