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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面规范土地流转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3日07:28  法制日报

  土地流转纠纷调查之密云范本(4)

  本报记者李松黄洁本报实习生吴萌

  “东至田间路,南至南山根地边处,西至老苹果园帐外田间路路边,北至北坎根”。

  这些不精确的“四至”描述,出现在一份土地流转合同中,继而引发了一场持续10年至今悬而未决的纠纷。

  近日,记者走进北京市密云县石门镇塘子村对此进行调查。

  “四至”不清引发边界争议

  今年63岁的李大爷是北京市密云县石门镇塘子村村民口中的“能人”。从十几年前他把同村几位村民,甚至是村经济合作社告上县法院开始,村民们谈起他都用起了另一种声调。村民王大妈就对记者说:“他有文化、有心计,当过村里干部,诉状从来都是自己写,不用人代笔。但他认为什么人都欺负他,到处告。”她笑了一下继续说道:“就是从来没赢过。”

  李大爷打的是什么官司呢

  1996年4月10日,李大爷与自己的侄子李强签订了一份土地流转合同。侄子李强将一片山场转包给李大爷经营、管理。合同签好后,李大爷就开始在山场里栽植了树木。

  到了1998年4月10日,同村村民李立和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荒山租赁合同。这片荒山与他转包来的山场相邻。李大爷认为,李立租赁的荒山,有一部分应该是侄子李强的,而侄子李强转包给了自己。

  于是,李大爷将李立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李立与经济合作社签订的荒山租赁合同中与其重合的部分无效,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整。

  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李大爷的诉讼请求。李大爷被告知山场使用权不明确,此纠纷应通过有关部门解决。李大爷不服,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再次被驳回。

  2007年,李大爷将村经济合作社与李立一并告上法院,再次要求确认村经济合作社和李立签订的与其重合的部分无效。法院认为,李大爷的诉讼请求实为双方对该山场的使用权争议纠纷,属山场使用权不明确。处理上述纠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再一次驳回李大爷的起诉。

  测量成本高于承包金

  李大爷的诉讼请求几番被法院依法驳回,判决都告知其应由地方政府明确他和李立之间的山场使用权。而知情人向记者表示,由于山地测量需要专业的测量人员进行,其成本远远高于山地的承包金,地方政府往往无法回应这些使用权确权请求。结果便是最终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依然悬而未决。

  密云县法院法官王化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李大爷的纠纷,属于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不明而引发。而因为山地的特殊性,承包合同中对于涉及地块的“四至”往往模糊不清,类似的纠纷十分常见。

  王化雨法官认为,此类纠纷形式上是合同确认,然而合同的确认最终却取决于土地承包权的确定。因此,其实质上是债权纠纷形式下的物权纠纷,这意味着村民之间的私权纠纷有可能转化成村民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公私权纠纷。按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对于土地承包权争议必须由政府先行处理,对于政府处理不服的,当事人30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

  司法建议函改变行政不作为

  2009年1月至6月,密云县法院受理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同比上升了188%。针对辖区内日益高发的土地流转纠纷,密云县法院曾向县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政府应进一步规范辖区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

  密云县人民政府对此事高度重视,很快对该份司法建议复函。密云县政府表示,首先将全面排查现有承包合同、及时弥补现有合同漏洞、完善土地流转行为,由各镇政府对辖区内已签订的承包合同、流转合同进行全面排查。

  其次,县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内容具体、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要求进行土地流转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文本的基本内容和规定,订立正式书面合同。

  最后,县政府决定组织各镇经管站及基层经济组织负责人,进行为期两个月培训,学习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本文中镇、村、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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