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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第2名状告公务员局 要求撤录第1名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3日09:12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7月13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8时38分报道,陕西省三原县考生张竞2009年参加了陕西省的招录公务员考试,以总成绩第一被西安市城改办录用,并于2009年10月从西安市人事局领取了录用通知书。

  

公务员考试第2名状告公务员局要求撤录第1名

  西安市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和干部行政介绍信,张竞已经拿了8个多月,却仍无法报到入职。王国强摄(图片来源:中国青年报)

  然而,当她报到时,却被告知由于总成绩第二的考生张洋通过信访举报她所学专业与职位要求不符,所以需要“暂缓接收”,这一“暂缓”就是8个月。从去年10月至今没能到单位报到。

  不仅如此,张洋还将陕西省公务员局告上法庭,要求陕西省公务员局撤销录取第一名张竞,理由是对方所学专业与要求不符。在公务员考试中,以报考资格为由,第二名考生起诉招考单位要求撤销第一名的情况在我国还是首例。法院判决是否会影响公务员招录的行政效力?中国之声连线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

  主持人:洪教授,我们注意到,已经被西安城改办宣布录取的张竞,造成了暂缓接收,这样的“暂缓接收”可取么?

  洪道德:不可取。对张竞来讲,这样的处理是不公平的,因为国家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旦正式产生以后,就具有法律效力,不以法定程序就不可以终止或者撤销。既然这是一个有效的、具体的行政行为就应当付诸实施,这个实施就是张竞报道上班。

  主持人:考生学的专业和公务员职位需求是不是相符,这个应该由什么部门恒量呢?

  洪道德:根据规章,关于这次招录的政策,这个制度本身肯定有相关条文。据我所知,这次招录的规章政策里面规定的很清楚,一旦有这个方面需要解释的,解释权在省级人事部门。省级人事部门已经作出认定,说她没有不符的情况,这就是最后的解释。

  主持人:现在这个事情已经进入了司法程序,法院的判决是不是会影响公务员招录的行政效力呢?

  洪道德: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法院只能够撤销行政机关的某个具体行政行为,但是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做出某个具体的行政行为。拿本案来讲,法院顶多能撤销市人事局的招录决定,但是撤销以后应该作出一个什么样新的招录决定,这个结果还得要由市人事局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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