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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抗感染构成医疗事故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3日15:10  新民晚报

  本报讯 (通讯员 杨克元 记者 鲁哲)王女士滑倒受伤,因对治疗结果不满,将医院告上法院索赔各类损失47万余元。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医院赔偿王女士各类损失87818.88元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一审判决。

  2008年2月1日,王女士因“跌伤致右膝疼痛,活动受限3天”入住闵行一医院骨科。经过医院治疗,结果腿僵直不能走路,晚上创口疼痛不已,王女士对治疗结果极不满意,于去年8月28日诉至法院索赔损失。经法院委托,徐汇区医学会于2009年12月23日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王女士与医院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王女士对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

  经法院委托,上海市医学会于今年5月10日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其分析意见中称,患者术后体温持续在38℃左右,局部软组织肿胀明显,医方在发现患者伤口感染后,未采取及时的抗感染治疗措施,导致感染未得到有效控制,与患者目前右侧膝关节功能障碍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本例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证据证明力角度分析,上海市医学会所作鉴定书的证明力大于徐汇区医学会所作的鉴定书的证明力。根据上海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医院对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并以30%比例赔偿。王女士主张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采信。根据审核,王女士的各类损失计29万余元,医院应按30%赔偿即8.7万余元赔偿。医疗事故又给王女士带来精神上的痛苦,结合伤残等级、医方过错大小等因素,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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