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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时不慎坠入通道 致七级伤残 物业公司未尽义务赔款17万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3日15:18  山西新闻网

  本报讯(记者 赵晓燕 郭 晶)温某到同事郭某家帮忙时,不小心将台子上的挡板踩裂,坠入同事家所在楼的地下通道内,致七级伤残。为此,温某将小区的开发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33892.65元。近日,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对温某所受的人身伤害负有主要责任,故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温某各项损失17万余元。

  2008年8月21日中午,温某在同事郭某家帮忙办丧事。在郭某家楼角下摆放花圈时,温某踩踏到旁边覆盖有蓝色挡板的台子上,挡板碎裂坠入深达6米的地下通道内。温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诊断为:左胫骨远端、右根骨粉碎性骨折;左根骨骨折;右外踝骨骨折;腰2椎体骨折。2009年2月25日,温某自行委托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评定,鉴定为八级伤残。因自己的赔偿问题得不到解决,温某便将同事所在小区的开发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对该鉴定不服,于是,法院重新委托山西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伤残评定,鉴定温某所受伤为七级伤残。事发楼座系由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回迁楼座,山西某物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法院审理查明,在该小区同样的通道上均覆盖有钢筋护栏,惟独事发地没有安装。

  法院认为,原告温某在帮工活动中掉入地下通道,该通道系小区公共设施,属于山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范畴。物业公司在该通道上并未像其他楼座一样加装钢筋护栏,仅仅用薄薄的蓝色遮阳板覆盖,也未设立警示标志,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尽管理义务,故对原告受到的人身损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注意义务,直接踩踏遮阳板破碎致掉入地下通道,应承担次要责任。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楼座的开发商,在竣工后对物业已经交接,不再有物业管理义务,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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