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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缩紧物业管理“紧箍咒”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3日18:30  大江网

  大江网讯 见习记者秦海峰报道:《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10年7月1日已经施行,近日南昌房管局又出台了《<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建设单位未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临时管理规约和转让、出租或者转借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违规行为的处罚进行了细化,使得《条例》的实施更具操作性。

  转让、出租或者转借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最高罚1000元

  此次出台的《细化标准》规定,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未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临时管理规约,处3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接受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如果建设单位两次以上违反规定的,每发现一次处10000元罚款。

  转让、出租或者转借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内改正的,处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每超5日罚款增加100,逾期25日以上不改正的,处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两次以上违反规定的,每发现一次处1000元罚款。

  两次以上拒不公布电梯、转供电和二次供水等设施运行费用罚款5000元

  《细化标准》还对物业公司未公布未纳入物业服务费的电梯、转供电和二次供水等设施运行费用的处罚做了进一步明确。

  物业服务企业未定期公布的,若逾期10日内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每超5日罚款增加1000元;逾期20日以上不改正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企业两次以上违反规定的,每发现一次处5000元罚款。

  原物业服务企业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等理由拒不交接,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内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每超5日罚款增加10000元,逾期25日以上不改正的,处9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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