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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黑房子”转正路线图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3日21:30  兰州晨报

  本报讯(记者刘健)7月12日,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目前兰州市已确立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具体的受理范围、办理时限、办理程序、办理地点以及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具体为:

  受理范围:2009年12月31日以前竣工且购房人入住满一年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自建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等住宅楼和含住宅的综合楼。平房、简易住宅楼房不在受理范围内。

  办理时限: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办理程序:采取“一门受理、分别办理”的工作方法。产权人(单位)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递交材料,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研究,经审查同意后,到房屋管辖和原始档案所在区域的相应登记机构,按照房屋登记程序办理。

  办理地点: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1号房地产大厦13楼(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13楼1312号房间)

  联系电话:4607333-8247、8287(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天8:30—12:00 14:30—18:00)

  历史遗留问题房解决办法

  商品房:违规加层处以造价10%罚金并补其他费用

  1.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一年,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批准层数范围内的,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换正本手续,由房产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直接办理产权登记。

  2.对违反审批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超层、加单元的房屋由市规划部门进行处理,按建设工程造价的10%进行罚款,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对虽然违反建设工程规划,但符合城市规划或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房产部门依据市规划部门的处理意见予以办理产权登记,不再办理规划手续。

  3.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已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一年的,由城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理,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对虽然违反建设工程规划,但符合城市规划或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房产部门依据市规划部门的处理意见予以办理产权登记,不再办理规划手续。

  4.对属于违规建设且未经处理的,由规划、城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接受处理后,房产部门按规定登记。对拒不接受处理的,其在市内投资的其他项目一律停办审批手续;在停止审批其涉及的项目手续的基础上,对企业的证照、资质等在年审中不予受理、审核,直至注销其开发资质;同时,对企业法人列入行业“黑名单”中,在媒体公开曝光。

  单位自建房:转让时要缴成交价1%的土地出让金

  1.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一年,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批准层数范围内的,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手续,由房产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直接办理产权登记。

  2.对违反审批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超层、加单元的房屋,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一年的,由兰州市规划部门进行处理,按建设工程造价的5%进行罚款,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等费用。对虽然违反建设工程规划,但符合城市规划或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房产部门依据兰州市规划部门的处理意见予以办理产权登记,不再办理规划手续。

  3.凡单位在划拨土地上自建的存量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上市转让的,由房屋产权登记机构代收成交价1%(买受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后,予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经适房:户型面积超标部分按当年市场价购买

  1.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一年,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批准层数范围内的,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换正本手续,由房产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直接办理产权登记。

  2.对违反审批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超层、加单元的房屋,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一年的,由市规划部门进行处理,按建设工程造价的5%进行罚款,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对虽然违反建设工程规划,但符合城市规划或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房产部门依据市规划部门的处理意见予以办理产权登记,不再办理规划手续。

  3.对户型面积超标准建设,已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一年的,超标部分按购房当年省政府发布的普通商品房市场价购买,差额部分上缴市财政,持缴税凭证,经市房改办审核同意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房改房:因手续不全未获准出售的经房改办审核可办证

  1.对于单位将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房改审批手续齐全的,在单位提交所售房屋无产权纠纷、无质量问题的承诺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2.对于单位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住房,产权单位将售房款挪作他用,但其他手续齐全的,由产权单位对已售房屋的维修责任、维修资金补交期限等出具承诺,经市房改办签署意见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3.对于单位在国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将已给职工办理房改产权登记的房屋又调整出售给其他职工的,经市房改办进行审核,并出具调房审核意见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4.对于单位的自管公有住房,由于建房手续不全等原因未经房改部门批准,自行按房改政策向职工进行出售的,由单位出具保证,市房改办对单位房改售房价格和优惠政策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5.中央、省属在兰单位房改遗留问题,由市房改办按照上述处理意见受理审核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其他问题解决办法

  1.营业执照或开发资质已被注销的开发企业,所开发的商品房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由购房人持购房合同、付款凭据直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2.企事业单位因改制、撤销不存在的,其所向社会销售的房屋,属于划拨土地的,由买受人补交成交额1%的土地出让金,持购房合同、付款凭据直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土地属有偿使用的,持购房合同、付款凭据直接办理产权登记。

  3.同一幢楼房中,已有部分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判办证的除外),其余房屋按当时的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4.对拆迁还建楼,因建设手续不全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由兰州市、区拆迁办出具确系被拆迁人的证明,拆迁单位出具质量、产权明晰的承诺, 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等费用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拆迁单位不存在的,由拆迁户交纳综合费用后, 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5.将电梯井改建到房屋套内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单位自建房,已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一年的,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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