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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知被告,检察抗诉避免200余万元损失

  “什么时候成了被告我都不知道!”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徐利(化名)情绪依然很激动。经江西省南昌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判决经法院再审后撤销,徐利避免了200余万元经济损失。

  2002年6月,徐利与高某达成协议,合伙对南昌某客车公司进行重组。2003年5月,双方终止合伙协议。2006年9月,高某向南昌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利及徐利担任股东的第三人江西某汽车公司,归还其借款及利息等。2008年6月,法院以“徐利下落不明”为由,缺席判决其支付高某14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2009年1月,该区法院裁定执行,查封了徐利的两套房屋。直到这时,徐利才知道自己已经成了被告。

  2009年6月,南昌市检察院受理徐利申诉后,立即向法院调阅了案卷,并进行调查。“这一番调查下来,事情逐渐明朗。”南昌市检察院民行处处长赖蓉蓉向记者分析了该案的三大抗诉点——

  抗诉点一:徐利明明有详细住址,怎能认定其下落不明?案件证据显示,原审主办法官到过鹰潭市工商局调取江西某汽车公司的工商档案,该工商档案中就附有徐利的住址和身份证复印件,主办法官并未将这些证据材料入卷,事后却又根据这些证据在原生效判决中写明徐利的住址并查封了其房产,说明徐利并不属于下落不明或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

  抗诉点二: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怎能作为定案依据?原生效判决的主要证据之一是徐利拖欠南昌某客车公司和高某款项的鉴定结论,因原审法院对徐利违法适用公告送达程序,造成徐利未能举证,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抗诉点三:高某起诉时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当高某和徐利没有按照双方在《终止协议书》中的约定“在2004年春节前进行清算清盘”时,高某就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但他在2006年9月才提起诉讼,此时明显超过了法定的两年诉讼时效。

  2009年下半年,南昌市检察院向南昌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今年4月,法院再审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抗诉意见,撤销原生效判决,依法驳回了高某的诉讼请求。

  赖蓉蓉告诉记者,2008年以来,南昌市检察院对8起程序违法的法院生效判决案件依法提出抗诉,其中法院审结6起,除一起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外,其余5起案件均获法院再审改判。

  点评

  程序与实体,一个都不能少

  □全国人大代表、南昌市青山湖区公安局局长 万凯

  程序法定与实体公正,其实一个都不能少。因为法定的程序,除了能保障诉讼当事人行使独立的诉讼权利,使他们在参加诉讼过程中受到同等对待外,还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更进一步讲,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也为促进司法人员公正廉洁执法、依法规范行使权力扎紧了“藩篱”。本案中,原审法院程序违法,导致一方当事人丧失了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诉权,并最终使判决的正确性打了“折扣”。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出抗诉,既实现了司法公正,也为当事人主持了公道,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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