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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方面入手推动政府信息公开

  近年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由于综合的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还没有建立,这一领域还存在很多问题。如范围不确定,没有明确的程序,没有监督机制和救济手段,没有规定不公开信息的法律责任等。针对此现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切实转变公共行政的观念。由于东西方政治文化的差异,政府信息公开的理念在我国施行起来要遇到比西方国家更大的阻力。由于历史上施政思想的惯性,在许多政府公务人员的思想深处,依然存在着“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意识。因此,政府改革除了要转变职能、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外,还应当转变传统的施政观念,确立信息公开意识,自觉地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努力提高政府机构政务活动的透明度。提高政府机构政务活动的透明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实现由主观行政改变为依法行政,由“暗箱”行政转变为公开行政,由低效行政转变为高效行政,把政务信息公开作为实现这些目标的一项重要措施来落实。

  第三,促进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通过法律确立的,应由宪法、信息公开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确定。法律制度建设的发展与完善应当是立法、执法和司法统一协调运作的结果。当务之急是制定信息公开法和数据保护法,修改保密法等法律。

  第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公开形式和手段。在信息公开的方式上,建立健全政府公报制度,包括国务院部门公报、地方人民政府公报。并通过政府公报公布规章的标准文本,公布规章的制定、修改、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定期编制索引。

  第五,加大对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因特网,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废止各类不适应市场经济和信息社会要求的陈旧观念和规定,打破各种阻碍政府信息自由流动的障碍,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充分利用现代媒体特别是因特网发布政府信息,保证信息公布的准确性、全面性、及时性和权威性,促进政府网上工程向纵深发展。

  第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保障,建立切实可行的救济制度。应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

  公开行政信息作为一项新的政府政策,必须由专门的机构或人员来完成,这些机构或人员不仅负责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还负责被动公开工作。无论是对行政信息进行分类编制索引,还是提供阅览场所、更新和维护政府网站等均需要有关机构或人员负责。

  2.确立政府公报制度

  政府公报制度是指强制行政主体定期将其法定必须公布的行政命令、行政管制措施及其他普通的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情报发表于法定的公告媒介上,使政府信息能够及时、全面地为人们所知悉。否则该行政命令、行政措施或类似行政规定不予生效。

  3.确立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

  政府在信息工作中可能存在疏漏或失误,对于法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可能不愿意公开或不及时公开,对此需要完善救济程序予以保障,主要有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该项制度应明确申请人可以申诉的对象(如政府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专门设立的信息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

  4.确立新闻舆论监督制度

  通过制定该制度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直接架起公开政府信息的桥梁,避免或防止政府迟延公开和虚假公开。可以说,新闻舆论在保障政府主动公开信息方面具有其他手段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它是防止政府未如实公开和迟延公开的有效制约工具。

  5.确立人大、政协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制度

  政府应当定期就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情况向人大和政协提交工作报告,说明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由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代表社会公众监督政府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

  (作者单位:辽宁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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