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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善代刑”是法律教育和矫正功能的延伸

  “以善代刑”管教措施尚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这种人性化的管教措施,具有司法实践价值。不仅有利于推动司法实践活动,还有利于舒缓嫌疑人的犯罪心理,化解社会矛盾,符合法治社会的精神和本意。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让一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做交通协管员,以考察其悔罪表现,再决定是否不起诉。目前,已有13名犯罪嫌疑人得到这一“特别待遇”。这就是正在浙江省试点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此做法触及了现行法律“禁区”,被有的媒体解读为“以善代刑”,并引发热议(7月13日《法制周末》)。

  对于这个“以善代刑”的管教措施,究竟是司法实践上的创新,还是滥用刑事司法政策,目前社会各界争议较大。赞同者认为,对轻微犯罪实行“行善代刑”的管教措施,不但有利于他们自我改造,赎罪自救,还能教育和警示他人,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质疑者则认为,以当义工来为犯罪嫌疑人脱罪,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刑事诉讼的原则。

  那么,这个正在浙江省试点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究竟利大,还是弊大?是否符合现行法律的规范程序序和要求?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先来看看什么是“附条件不起诉”。所谓“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人身危险性,认为可不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笔者以为,“以善代刑”的管教措施,是法律教育和矫正功能的延伸,值得尝试。

  “以善代刑”有利于推动司法实践活动。作为法律,不仅应当具有惩罚犯罪嫌疑人的功能,而且还应当具有教育、矫正犯罪嫌疑人心理和行为的功能,并非都始终以惩罚的姿态出现。对于一般性质的犯罪行为,比如一些不属于恶意、暴力、重大刑事犯罪的嫌疑人,让他们做义工,自我改造,赎罪自救,自觉进行行为矫正,检察机关根据其现实表现确定是否起诉,给他们一定的“思过”、“悔过”、“改正”空间,不仅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还能教育和警示他人,具有现实意义。

  “以善代刑”有利于舒缓嫌疑人的犯罪心理,化解社会矛盾。比如,一些非主观恶意及过失的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而嫌疑人也往往已经悔悟、自责,此时他们需要一个思想、心理上的转换过程,需要通过悔过的诚意和行动,来征得社会的谅解和宽容。“以善代刑”可以激发他们自新的勇气和生活的希望,符合法治社会的精神和本意。

  虽然,目前来看,“以善代刑”管教措施尚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笔者认为,这种人性化的管教措施,具有司法实践价值。试想,服刑的罪犯在监狱中如表现良好,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尚可以减刑、假释,提前融入社会,为何一些非主观故意的轻微犯罪就不能实施“以善代刑”的管教措施呢?就不能让这些犯罪嫌疑人在社会生活中改过自新呢?

  所以,组织一些轻微犯罪的嫌疑人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违背法律的宗旨和要义,还彰显了法律人性化的特点。

  当然,实施“以善代刑”管教措施也是有条件的,并非可以敞开“大门”,对任何犯罪嫌疑人都适用。在实施时就需要有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需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价体系和标准,尤其要严格把关、严格审查、严格操作,防止一些重大犯罪嫌疑人借助这个措施,通过不正当渠道获得这个“特殊待遇”,逃避法律的制裁。

  (文章系作者一家之言,不代表本报立场。读者如有不同意见,欢迎来稿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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