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陈盛:
本院受理原告颜许斌诉你与刘丽、东莞连宇粉末治金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0)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87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一式四份。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开庭时间定于2010年11月25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新大楼八楼第二十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201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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