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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赃车自用也会犯罪

  今年以来,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相继对明知是盗窃来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仍进行介绍、买卖的行为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31人,占同期犯罪嫌疑人总数的36.9%。

  买卖赃车引起盗车案多发

  偷车、介绍、销赃一条龙。村民小周是一名泥水工。2009年7月,小周经邻村彭某的朋友介绍,只花了450元就买下了一辆价值1500多元的电动自行车。其实,小周也知道这辆车的来路不正。彭某说自己手上有许多这样的便宜二手车,请小周帮忙介绍买家,介绍成功还有介绍费。原来,彭某的二手车都是伙同胡某与吴某在夜间盗窃而来。仅2009年七八月间,3人就作案15起,盗窃财物价值近9万元。

  犯罪主体均为农民。经检察院提起公诉,已被法院判处刑罚的31位农民中,男性30人,女性1人;高中文化2人,初中文化20人,小学文化9人;22至30岁7人,31至40岁14人,41至50岁6人,51岁以上4人,其中年龄最大的67岁。

  涉案人员多数为亲友、邻里。如小周自从买来了便宜车后,所有需要买电动自行车的亲朋好友他都联系了一遍。一个月后,小周的叔叔、舅舅、姨父、雇主、工友以及同村邻村的朋友,都“顺利”地买到了“便宜的二手车”。

  买赃供本人使用的占多数。31人中,将偷盗而来的正三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买来供本人使用的有18人,占总数的58%;先收赃,后又销赃给别人或介绍他人收赃的有13人,其中介绍销赃次数最多的一人达9辆(次),价值36780元。

  收赃助长了盗车案件的高发。正是由于收赃行为的存在,才使得盗窃者有利可图,有恃无恐。可以说,收赃行为的存在,助长了盗窃犯罪的高发。如杜某某在2009年1月至9月间,疯狂作案,共盗得正三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44辆,价值13万余元。44辆赃车,其中42辆很快就被买走。

  购赃车退还也会犯罪

  贪图便宜是涉案人员的共性。赃车价格比市场价便宜得多,这是公开的秘密。如2009年6月,杜某窃得了一辆价值6500元的三轮摩托车,由介绍人崔某出面联系,以1000元的价格销赃给徐某。又如一辆价值3995元的二轮摩托车,杜某仅以350元的价格销赃给叶某。

  不懂法是重要原因。31人中,衢江区为27人,其中该区某镇就占了18人。这些人大多数法律意识淡薄,虽然隐隐约约也知道销赃“不好”或“违法”,但是对该行为的后果认识不足。许多买车自用者被查到后,都以为只要退还“赃物”就没事了,况且当初自己也是花钱买来的。根本不知道“买车自用”超过一定的数额也会犯罪,甚至还要坐牢。

  存在侥幸心理。买车自用,包括买车后又将车子卖给他人的人员中,大部分都抱有侥幸心理,以为通过亲朋好友介绍进行买卖查不出来。一些被单处罚金刑,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宣告缓刑的人,因为未入狱对生活没有直接影响,也无法真正认识到自己触犯法律的严重后果。

  要堵住销赃获利的后路

  在执法过程中,一是要加大侦查力度,不仅要做到有案必查,而且要查个水落石出;二是要把握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对策,慎用缓刑,收紧单处罚金刑。以此来警示收购赃车、倒卖赃车者,使偷车者失去卖方市场。

  对那些介绍、买卖赃车曾一度成风的乡村,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普法教育、送法进乡村等活动中,切忌照本宣科。在形式上要丰富多彩,也可在案件多发的乡村设立临时法庭,组织村民旁听或收看案件审理实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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