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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上网费 儿子告母亲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4日02:25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颜斐)小杰在父母离婚后判归父亲抚养,母亲每月给付其抚养费200元。后小杰因在家上网交纳了1200元的上网费,遂将母亲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上网费的一半。因上网费不属于抚养费的范畴,顺义法院近日驳回了小杰的该项诉求。不过,法院判决小杰每月的抚养费由200元增至每月300元。

  小杰诉称,母亲每月给付他的200元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其教育需要,故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至每月600元,并负担在家上网费1200元的二分之一。

  法院认为,小杰现上职业学校,生活、学习费用确有增加,且其母叶女士具有给付能力,但小杰要求的数额过高,法院予以适当调整。小杰在家上网的费用超出了被告应承担的抚养费的范围,故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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