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 征地须预存补偿款
本报讯 对农民进行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昨天,国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各地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国土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地须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根据《通知》,各地将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为了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在进行补偿安置时,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在城乡接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北京晨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