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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胜诉拒付9.5万律师费 又惹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4日04:11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江荣义

  通讯员 许明茹

  本报讯 打赢了官司,却拒付9.5万元的律师代理费,厦门的陈某因此被厦门某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昨日,集美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去年底,陈某发生车祸,治疗费花光他的全部积蓄。虽然交警部门勘查认定,陈某在事故中不负责任,但肇事者却迟迟不肯支付赔偿款,让一贫如洗的他很是无奈。为此,陈某决定打官司,由于没钱请律师,陈某选择风险代理。今年初,陈某与厦门某律师事务所的洪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陈某应于收到赔偿款之日,按赔偿额的10%支付律师代理费。随后,洪律师把肇事者告上法庭索要赔偿金。

  最终,陈某打赢官司,95万元赔偿金也已经到账。但陈某认为,洪律师收取的10%律师代理费太高,不愿支付。律师事务所多次与陈某交涉无果,无奈将其起诉至法院,诉求陈某支付律师代理费。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郭宏清律师说,根据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除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外),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也就是本案中的按胜诉费来收费。根据规定,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因此,本案中,双方约定按照胜诉费的10%收取律师费,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名词解释

  

  律师风险代理,又称胜诉收费,也就是常说的“包打官司”,是指当事人不必事先支付律师服务费用或预先支付小额代理费用,待代理事务成功后,当事人从所得财物或利益中按协议所规定的比例提取酬金,如果败诉则无需再支付。律师风险代理带有投资性质,一般在大额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中适用,在国外称胜诉酬金或条件收费。

  风险代理与传统的代理制度相比,具有以下特征:一、风险代理的案件多为疑难复杂、执行难度较高的案件,对律师而言,具有损失风险转移的可能性。二、律师的投资回报与代理结果之间具有密切联系,律师通常会谨慎地评估案件价值,强化办案责任心。三、约定的收费比例较高,对律师而言,具有较大的吸引力,促使律师最大限度地实现委托人的利益。四、委托人对承办律师的信任度高,律师获得的实体权益的处分权限很大。五、减轻了委托人的经济负担,增加弱势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的可能,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尽管律师风险代理收费在现实生活中早有出现,但直至2006年4月13日,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才对风险代理收费正式予以规制,并于2006年12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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