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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费标准将重新测算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4日04:56  新晚报

  哈尔滨新闻网讯(于志华 记者 任清海)记者昨天从全市物业管理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为落实大物业管理体制,今年哈尔滨市将对物业管理体制实施重大改革,主要围绕既有物业管理提档升级和老城区住宅纳入物业管理范畴两个目标,着力构建以区为主的管理体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政府对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负总责。物业收费标准将进行重新测算,进而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对特殊人群给予适当补贴。市领导王世华、姚建亭、解应龙出席会议。

  区长是物业管理第一责任者

  据介绍,今年哈尔滨市将着力构建以区为主体的管理体制,落实物业区域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政府对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负总责,区长是物业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主管副区长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区管理责任的同时,相应赋予区管理职责的监管手段,明确了各区物业主管部门15项物业管理职权、街道办事处8项物业管理管理职权和社区居民委员会7项物业管理职权。建立健全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三级物业管理体系,夯实物业管理基础,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的作用,依据各自职责,全力推进物业管理工作。各区政府要根据物业管理工作需要设置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居民来访第一时间解决

  在物业管理方面,哈尔滨市将着力构建有利于规范物业市场的运行机制。将强化物业前期介入,强化前期物业招投标管理,凡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项目,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强化新建物业承接验收,凡未办理承接验收手续的不得交付使用。同时,建立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制度和物业服务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机制及居住区物业管理联动机制,进一步明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在居住区管理中的职责,以属地管理为依托,以各区物业办、街道办事处为基点,形成信访调处、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联动机制,凡是居民来访、市长热线、数字城管“12319”服务热线、新闻媒体等渠道反映的各类投诉,要按照职责划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解决,形成及时受理、及时解决、及时反馈的良性工作机制,确保人民诉求得到妥善处理。

  由街道负责组织成立业主大会

  哈尔滨市将老城区旧住宅改造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力争用三至五年时间基本完成老城区旧住宅的改造。通过危房棚户区改造、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和“平改坡”改造逐年消化历史欠账,逐步向标准化物业管理过渡。经过改造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小区,由街道负责组织成立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暂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由社区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开展工作,提供保洁、设施设备维修、二次加压供水等基本服务,相关费用由业主共同承担,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

  区物业主管部门

  行使15项物业管理职权

  负责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驻区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工作;驻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指导和监管工作;住宅物业项目招投标备案和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审批工作;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监督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和使用;物业承接验收备案工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工作;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和信用等级初评工作;召集区联席会议;协助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做好本辖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工作;物业管理纠纷调处和信访投诉(含市长热线、区长热线、数字城管“12319”服务热线)处理工作;参与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社会评审工作;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职权。

  区物业主管部门在行使物业管理权限中涉及行政许可的,须以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名义作出。

  街道办事处

  行使8项物业管理职权

  负责组织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备案工作;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指导、监督工作;落实本辖区未实施物业管理居住区的管理服务工作;协助区物业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监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承接验收备案、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和信用等级初评等工作;召开联席会议,调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组织开展本辖区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工作;协调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关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职权。

  社区居民委员会

  行使7项物业管理职权

  负责配合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监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认定等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对暂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居住区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指导、监督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落实未实施物业管理居住区的管理服务,提供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护、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二次加压供水等基础性服务;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工作;促进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协调发展;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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