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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意外事故、重大疾病可申请救助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4日05:05  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7月13日讯 (记者文胜 通讯员董广坤 李晓南)记者今天从市民政局获悉,为有效解决全市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市民政局、财政局今天联合下发文件,在全市建立实施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

  据了解,本次实施的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与城乡低保和各种专项救助制度相协调、相衔接,坚持政府主导,同时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坚持属地管理。临时救助对象为因遭受意外事故、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上述人员均需具有本市居民常住户口,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救助标准根据不同情况分类实施救助。临时救助一般为一次性救助,救助程序要在申请审核审批过程中做到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四公开”,申请原因、审核意见、审批结果“三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人申请临时救助时,应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户口本、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申请办理。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对申请人家庭造成实际生活困难的原因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布,公示期不少于三天。符合条件无异议的,填写《济南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接到的申请审批表和证明材料逐一认真审核,并及时进行会审,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适当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审批表和证明材料及时进行复核,并签署审批意见,审批结果通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张榜公布。市民政、财政部门对审批结果进行调查监督并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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